个成年男子分家,它就可以得到相当于原来三倍的田赋即田租。而按照加倍征收的田赋说,国家连应得的收益都未能补偿,更何况所谓“处罚”呢?这还未包括其他应得的收益,可见此说之误。
再从征收两倍的军赋看,这种解释也同样有误。如前所述,在一家有三男分异的情况下,国家将得到三倍田租的收益。但这还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根据史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秦国军赋就是户赋:
军赋,就是云梦出土《秦律》所说的“户赋”,……《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加惩罚。[9][9]
因而国家还应当得到三倍军赋的收益。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那些分家的农户须交纳相当于原来三倍的军赋和田租。而按照征收两倍的军赋说,国家将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军赋份额,乃至还完全放弃了田租的收益,这又怎么能体现出罚赋的作用呢?
至于说征收两倍的口赋,那就更不能令人信服了。且不说当时如何征收口赋,就是仅从国家至少应得到两倍的田租与军赋看,由于口赋的征收最初当不会太重,这种加倍征收的口赋也根本谈不上什么补偿和处罚。更何况,古今学人多认为商鞅征收口赋是“舍地而税人”,所谓“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其后遂舍地而税人”[10][10]。如果真像他们所说,那么分不分家也并无必要。一则由于存在明显的漏洞,可以逃避至少两倍的田租和军赋,那些成年男子即使没有分异,在经济上也不会有多大损失。二则得大于失,一些家庭虽然人口较多,要承担因此多达一倍的口赋,但由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在经济上肯定会得到补偿,甚至还可能占到便宜。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据《汉书·贾谊传》载,当时秦人也确曾必须分家。所谓“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足见罚赋不仅苛重,而且严密,根本不可能出现以上所说的“漏洞”。这就充分说明,其内容绝不是加倍征收口赋。
那么,究竟应如何理解罚赋的内涵呢?我们认为:从种种迹象来看,这种罚赋原本就不是仅指某一种具体赋敛,而应当是包括当时秦人家庭所有的赋税形式。换句话说,所谓“倍其赋”,实际也就是要对不分异的农户,加倍征收他们的田租、刍稿、军赋或口赋及其他杂赋。正如钱剑夫先生所推测:
商鞅变法,首即规定……有两个儿子的必须分居,成立两户人家,耕种两户土地。不然的话,就要加倍征纳田租,或且包括其他赋税。[11][11]
因为只有这样重罚,才能真正做到令之必行,使秦人都非要分家不可。也只有这样理解,我们才不至于对《分异令》的解释产生太大的偏差,也才能充分体现出罚赋的性质与苛重,以及商鞅对“不农之征必多”[12][12]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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