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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时间:2009-7-24 13:53:15  来源:不详
再作一些进一步的分析。

综观各种论述,许多学者所以主张“口赋”说,其主要依据就是认定“初为赋”不可能是指田赋或军赋:

    公元前三四八年有“初为赋”的记载,在“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五十多年后又来了一个“初”字,这显然不同于田租之税,不是田赋。但也不会是指“初为军赋”,春秋以来战乱很多,当早已形成一套兵制。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初为口赋”。[2][2]

毋庸讳言,这种解释确有一定的道理,然而仅凭此说便断定不可能是指田赋或军赋,恐怕还值得探讨。

先说田赋问题。不难看出,上述说法实际是把“初”字的含义解为“最早”、“初始”或“首次”等,并认为只有出现与以往完全不同的事物才能称“初”。因之主张在秦国已经“初租禾”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来一个“初为田赋”的记载。但它却显然忽略了这两个“初”字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甚至相同的事物但其数量或表现形式有显著变化之后也可以称“初”。这在《史记》中即可以找到不少例证。仅就土地制度而言,《秦本纪》、《六国年表》均明确记载,秦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商君列传》亦可以印证,而《秦始皇本纪》却记载,昭襄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可见这里的“初”字也确有不同的含义。

其实,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初租禾”的内容与背景,我们便不难发现:这只是秦国鉴于当时公田的大量荒废,私田的不断增长,而在赋税制度上采取的一次重大改革。正如有些学者所说,随着许多土地被据为私有,于是导致了“一系列的赋税改革。直到秦简公七年(前408年)‘初租禾’,这一改革才在各国中基本完成。这些赋税改革是土地国有制也就是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发展的反映”[3][3]。既然“租禾”都要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在“初为赋”时秦国的土地制度有没有什么变化呢?有的。这时正有商鞅的重大改革——“为田开阡陌。”尽管对他的这一改革目前尚存在不同认识,但商鞅确曾改革田制,并将原来通行的小亩改为大亩,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通典·州郡四·风俗》:

    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

这自然就需要根据新的亩制重新来确定其“租禾”的内容,而且秦国的赋税制度也确实与之相适应地发生了变化:“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4][4]李剑农先生还曾经指出:

    孝公十四年有“初为赋”之记事,其赋法如何,虽无明文;而廉颇蔺相如传附记赵奢之故事,则特堪注意。……赵之赋税,确以田为征课之对象。[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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