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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时间:2009-7-24 13:53:15  来源:不详
可见,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其“租禾”的内容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而为了说明这一发生的变化,所以又称“初为赋”。那么,为什么就不能说是“初为田赋”呢?

再看军赋问题。上述认为“初为赋”不是“初为军赋”的理由也不无商榷之处。一则从《分异令》的规定看,在“初为赋”之前,秦国实际上已经有了按人口征收的赋。所谓“倍其赋”,即应当包括加倍征收的口赋。故如果说在“初为赋”前秦国“当早已形成了一套兵制”,不可能是“初为军赋”,那么根据同样理由,它也不可能是“初为口赋”。二则秦国虽早已形成了一套兵制,但军赋制度作为商鞅变法的一项改革,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重新确立和健全,这也是很有可能的事情。如前所述,谯周即解释说:“初为军赋也。”徐仲舒先生也说:“秦国之赋应是按户征收之军赋,非计口出钱之口赋也。”[6][6]这又为什么不能说是“初为军赋”呢?

为了更加说明问题,有些学者还提出另一条理由来论证。例如:

    “初为赋”,其最大的可能性当是“口赋”。理由是自孝公十四年“初为赋”以后,一直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全国,我们再未看见官方正式颁布过有关“口赋”的 规定。而秦代的口赋又确实存在。[7][7]

但是这条理由也仍然否定不了“初为田赋”或“初为军赋”的看法。因为在这一时期,我们同样未见官方有关田租与军赋的正式规定,而秦的田租和军赋也同样确实存在。

其实,要真正弄清“初为赋”的内涵,这个问题并不很难解决。关键就是不能过分拘泥于“赋”、“税”的区别。一般来说,赋、税的用途原有着比较严格的界定。《汉书·刑法志》云,殷周之时,“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且《食货志》说:“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税给宗庙郊社百神之事,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足证赋、税的本义乃指军赋和田租。但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到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赋税制度都作了很大改革。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各种赋税都根据田亩来征收。如齐国曾“相地而衰征”[8][8],鲁国“初税亩”[9][9],郑国“作丘赋”[10][10],秦国“初租禾”等。因而关于赋税、租赋的概念便开始逐渐混同。税可称“租”,亦可称“赋”;反过来说,赋亦可称“税”,且内涵明显扩大,并不仅仅限于军赋。如《春秋》哀公十二年载,鲁国“用田赋”,古今史家虽聚讼纷纭,但也大多认为,其中当既有加重田租的目的,又有厚敛军赋的意图。再如《墨子·辞过篇》说:“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也是把“租税”作为赋税的统称。还有《韩非子·显学》,“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淮南子·汜论训》,“头会箕赋,输于少府”,都说明“赋”的内涵已明显扩大。所以到了汉代,赋、税的概念即更加混同,前者甚至演变成各种征敛的统称。如西汉韩婴《韩诗外传》卷十“晋平公……赋敛无已,收太半而藏之台”,东汉许慎《说文·贝部》“赋,敛也”,就是比较典型的事例。

不过,即使是在汉代,也仍有不少学者相当严格地使用赋、税的概念。班固就是一例。但这却至多说明他们的表述尚保留着赋、税的本义,并不足以推翻其他看法,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研究“初为赋”的内涵,主要还应当考虑司马迁的语言表述与习惯。也就是说,无论别人曾如何解释,只要弄清他对赋、税有没有严格区分,实际就可以认定“初为赋”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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