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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时间:2009-7-24 13:53:15  来源:不详
单指某种具体的赋。那么,太史公究竟是怎样使用赋、税的概念呢?请看《廉颇蔺相如列传》:

    赵奢者,赵之田部吏也。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平原君以为贤,言之于王。王用之治国赋,国赋大平,民富而府库实。

这里司马迁把“租税”和“赋”相提并论,说明他显然没有从严格意义上使用赋、税的概念。关于“初为赋”的记载,其实也是如此。从《商君列传》看,他把此事与“为田开阡陌”放在一起评述,称“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即说明他并不认为“赋”是某种具体的赋。然而有些学者却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同时又过分拘泥于“初始”的解释,这就不能不使他们的结论要产生偏差了。

我们认为:所谓“初为赋”,这实际是商鞅根据秦国新的土地制度所进行的一次重大赋税改革。就内容来说,它既不单纯是指口赋,也不单指田赋,更不单纯是指军赋,而可能是包括了上述三种赋敛及其他赋税。《史记集解》载徐广对“初为赋”注曰:“制贡赋之法也。”虽然从这条注解还不能直接得出结论,但它却可以说明“初为赋”并非是某种具体的赋了。

诚然,对这条注解,有些学者曾怀疑它的可靠性。主要是根据《说文》“贡,献功也”,而认为这种“献功”的贡赋早已有之。但仅凭此说便否定徐广之注不免有些武断。实际上,所谓“献功”与“贡赋”还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指“土贡”,即臣属或藩属向君主进献土特产和珍稀物品,而后者则是土贡和赋税的合称。《尚书·禹贡》孔颖达疏曰:

    赋者税敛之名。往者洪水为灾,民皆垫溺,九州赋税,盖亦不行。水灾既除,土复本性,以作为贡赋之差。

况且,“贡”字能否都解作“献功”也值得探讨。据金景芳先生研究,作为征敛方式,“贡”字即应当作实物地租解,也就是“挍数岁之中以为常”的定额租制[11][11]。更不用说,即使“贡”字可以理解成“献功”,我们对徐广所说也应当慎重分析。《汉书·食货志》云:

    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徭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春秋》讥焉。

可见自春秋以来,人们对贡赋制度的破坏曾留下深刻印象。就徐广而言,也肯定会耳熟能详。但他却仍然提出“制贡赋之法也”,这就不能不提醒我们其中当另有缘由。故比较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所谓“贡赋”与“献功”之赋并不相同,这就如同“小康”一词古今实有着本质区别一样。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上书说:“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据此可知,秦所征收的田租、口赋皆以“商鞅之法”为依据。而关于赋税方面的“商鞅之法”,现在看来其直接记载仅有“初为赋”一条,因之可以推论:“初为赋”也就是董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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