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汉代契约成立的要素
契约成立.是指民事主体达成协议而成立:厂某种民事关系,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具备了生效的条件.汉代契约虽然种类繁多,但对其成立生效还是规定了一些必备的要素。
(一) 当事人的身份
汉代契约的主体广泛,有官方的,如王莽时期官贷民钱,顺帝时期的官负民债,但更多的是个人之间的契约.由于契约是缔结民事关系,履行法律效应的凭证,因此当事人必须是能承载契约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的业主.那些无户籍的流亡人员,周游的掮客,则因缺乏有力的身份担保证明而失去了签约权。
《汉书·王子侯表》载:
元鼎五年,侯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
同书又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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