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师古曰:“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男子八岁,女子七岁,而毁齿矣。自此以下.司历所职也。”
《汉旧仪》载:
殿中、省中侍使令者,皆宦婢,择年八岁以上.衣绿,曰宦人,不得出省门.置都监。老者曰婢。婢教宦人给使。
虽然史文缺少对买卖与使用吒幼之人为奴者惩罚的记载,但从以上几则材料还是可以看出,在汉代契约中已把为奴年龄的限定,提升为一种法律。
(四) 契约內容的真实性
除了内容的合法之外,真实是契约生效的又一要素。契约必须是当事入真实意思的表达.《太平御览》卷八百三十六《资产部赀财》引《风俗通》:
沛中有富家.赀三十万.小妇于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判不全得,因呼旗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一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巳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10]
沛郡富翁一子一女为异母所生.其女年长而刁悍,其子年幼而丧母。翁担心自己死后家财如归儿子.其女必肆加阻挠。因此立遗嘱时便反意行之.以家财属女.以一剑与儿,定年十五还之,并自言以剑断案.司空何武深谙此公苦心.取剑有决断之意,以家财断与其子,令人信服地了结此案.这个沛郡富翁以反常言行:以剑遗儿,财悉归女,又不肯与儿诣郡,表达了他想把全部家产由其子继承的良苦用心,恰好反证了契约必须是当事人真实含义的表示。
当契约主体为双方或多方时,意思表达必须一致,即合意.否则不成为契约。汉简中对双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的契约,做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