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是保人。保人不但是债务券的见证人,更为重要的是他的双重身份:既和债务人一起构成债务,又和债权人一起催讨债务,要求债务人迅捷地结束债务,是信用关系的中介和担保。
(三) 契约内容的合法性
汉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巩固皇权是国事政事的中心,维护封建国家的各项制度法令至关重要。落实到契约内容方面,就是不得违背汉代国家的诏令、律条.不得进行谋反叛逆活动。否则不但契约不能生效,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汉书·衡山王传》:
元朔五年秋,当朝。六年,过淮南。淮南王乃昆弟语,除前隙,约束反具。师古注:“共契约为反具。”
《史记·孝文本纪》:
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韦昭注:“谓初相约共行祝,后相欺诳,中道而止之也.”
以上两例虽是口头约结,但由于内容皆是汉代国家明令不赦的谋反活动,结果一则当事人被严加监视,另一则被列人大逆不道的政治犯罪之列。可见汉代确把保护君主绝对权威.禁止谋反抗上当作契约合法性的要素。
对于比较普遍的役使雇佣契约也严格地束之以国家法律制度。《汉书·邓通传》载:
人有告邓通盗出徽外铸钱.下吏验问,颇有,遂竟案。尽没人之,通家尚负责数巨万.注引张晏曰:“雇人采铜铸钱,未还庸直,而会没人故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