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汉代的女权
汉代政治文化中心的转移
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
汉代北部、西南部边郡经
汉代夫妻关系研究
汉代的家学
汉代民间的西王母崇拜
汉代的“发兵”制度
近代中国的婚姻法规与契
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
最新热门    
 
汉代契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3:16  来源:不详
,便是保人。保人不但是债务券的见证人,更为重要的是他的双重身份:既和债务人一起构成债务,又和债权人一起催讨债务,要求债务人迅捷地结束债务,是信用关系的中介和担保。

 

(三)  契约内容的合法性

 

汉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巩固皇权是国事政事的中心,维护封建国家的各项制度法令至关重要。落实到契约内容方面,就是不得违背汉代国家的诏令、律条.不得进行谋反叛逆活动。否则不但契约不能生效,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汉书·衡山王传》:

 

元朔五年秋,当朝。六年,过淮南。淮南王乃昆弟语,除前隙,约束反具。师古注:“共契约为反具。”

 

《史记·孝文本纪》:

 

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韦昭注:“谓初相约共行祝,后相欺诳,中道而止之也.”

 

以上两例虽是口头约结,但由于内容皆是汉代国家明令不赦的谋反活动,结果一则当事人被严加监视,另一则被列人大逆不道的政治犯罪之列。可见汉代确把保护君主绝对权威.禁止谋反抗上当作契约合法性的要素。

 

对于比较普遍的役使雇佣契约也严格地束之以国家法律制度。《汉书·邓通传》载:

 

人有告邓通盗出徽外铸钱.下吏验问,颇有,遂竟案。尽没人之,通家尚负责数巨万.注引张晏曰:“雇人采铜铸钱,未还庸直,而会没人故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