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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契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3:16  来源:不详
 

邓通非法盗铸金钱,庸人采铜。案发后.应付的庸钱被作为赃款没收在官,佣工不名一文。因签约从事非法活动,国家认其为无效契约,佣工不能作为债权人得到补偿。汉代役使过律罪名的确立,使得一些雇佣契约成为非法行为的凭证。

 

《史记·靳歙列传》:

 

(歙卒)子亭代侯。二十一年,坐事国人过律,孝文后三年,夺侯,国除。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孝文后三年)侯成坐事国人过律.国除.

 

居延汉简中还有一个乎民坐罪的例子:

 

    诏所名捕平陵长薑里男子杜光字长孙故南阳杜衍◇……因坐役使流亡口户百廿三擅置田监。    183.13

 

以上所举均以役使过律而坐罪。可以想见,在这些役使佣工活动中,雇主与佣工之间的雇佣契约,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凡与政府规定相违背的雇佣契约即为非法无效。

 

在奴隶卖身契中,对奴隶的年龄也作了规定。《汉书·刑法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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