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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三长制”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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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三长制”四题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子孙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
 

上疏中做“子孙既立”处,《魏书·李安世传》则做“三长既立”。文中提到“事涉数世”,后面又说“事已历远”、“年载稍久”,均强调州郡民离乡时间长久,若做“子孙既立”,既将上文的“数世”具体化,也与前后说法呼应,意思衔接。若做“三长既立”,不仅与上句文意相隔,显得突兀,也与前后数句的内容不符。单就文意言,做“子孙既立”为胜。
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我以为李安世上疏中的“三长既立”应从《册府元龟》改为“子孙既立”,如此,“太和十年说”在文献上的矛盾也就不复存在了。
  还有学者提出从理论上讲,行均田应晚于立三长,因而不相信《魏书》的说法。对此,堀敏一与魏明孔的解释近是。他们认为在实行均田的过程中发现大量户口不实,转而着手立三长,整齐户口。故先行均田,后立三长。

二“分置州郡”所见初立三长的成效

  北魏太和十年立三长,朝廷曾派官员赴州郡定户籍。[10]效果如何,史书缺乏明确记载,周一良先生曾根据青齐地区数郡户口的变化探讨过这个问题。[11]周先生用以比较的户口数一是《书•州郡志》所载刘宋大明八年(公元464年)的数字,一是《魏书•地形志》所录东魏武定年间(公元543-549年)的统计;结果是八十年后户口激增。户口的增加不能说没有立三长的部分功劳,但亦难以排除自然增长。这样两组数据时间相距较远,用来分析三长制的实效终属间接。《魏书•地形志》中则可以找到这方面的直接材料。该志较详细地记录了北魏与东魏时州郡县设置变动的情况,其中北魏太和十年至十四年间州郡县变动频繁,这些变动与立三长校核户口关系密切。两者的联系最早由高敏先生揭示,并略加推论[12],极有眼光。可惜他的研究不够细致、深入,还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与余地。何德章在对孝文帝州郡改革的研究中也注意到两者的联系,不过他侧重于镇戍改革,这个问题谈得不多。[13]
  “分置州郡”之说出自《南齐书•魏虏传》。该传在记述立三长后说“(永明)四年(公元486年),造户籍,分置州郡”,随后举出了北魏38州(实为37州)的名称。《通鉴》卷一三六“齐永明四年”也有类似的记载,云 “是岁,……(魏)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胡注详列各州名称,并指出哪些州为当时新置。[14]
  “分置州郡”作为北魏朝廷的重要举措,除《地形志》中记载了分置的具体情况外,《魏书》纪传中未提及,个中原委,不得而知。《高祖纪下》只在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十一月说道“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从《魏书·李冲传》看,朝廷在讨论“三长制”时阻力很大,实施起来同样不会一帆风顺。当时出台这一措施的背景可能正是初立三长,推行不力,借此调动刺史守令检括苞荫民户的积极性。此举初见成效,搜出不少荫户,故有太和十年,特别是十一年数年以后频繁的郡县分置、复置,形成“分置州郡”的局面。分置的具体情况,徐文范、高敏曾作过归纳、统计[15],但都存在问题,这里重新加以整理,制成下表:
             表1;北魏太和十——十四年州郡县变动统计[16]

复置(原有,后废)

新置(含分旧县置)

改置(改名、改隶属、升级)

废罢

小计

太和十年(486年)

驴夷(肆州永安郡)经县(相州广宗郡)[17]

龙城(枹罕镇临洮郡)

 

 

置3县

太和十一年(487年)

平阳、临汾(东雍州平阳郡)、卷(北豫州荥阳郡)、阳槃、蓝田(雍州京兆郡)、汾阴(泰州北乡郡)[18]、阳阿(州略阳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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