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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市场的建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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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2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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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族,稗夫贩妇,鬻良杂苦, 眩边鄙”。即“先见良物,价定而杂与恶物,以欺惑下土之人”[17]。乡下人和偏远地方来的人,往往成为商贩诈伪取利的对象。 2、度量衡管理 度量衡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它的制造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十分必要。《礼记·月令》云:“仲春之月,日夜分,则国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仲秋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说明先秦时期对度量衡已很重视。 秦汉时期,为使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防止缺斤少两,对度量衡有严格的检核制度。秦在商鞅变法时就“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商鞅方升”为基础,颁发标准量器,统一度量衡,将它推行全国。秦时对度量衡的管理比较全面和规范。当时,作为参照标准的精确度量衡藏之于官府。秦《内史律》规定:“有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羸(累)、斗甬(桶)”[18]。对通行的度量衡要定期检核。秦简《工律》说:“县及工室听官为止,衡石累、斗桶、升,毋过岁壹。有工者勿为正。叚(假)试即正”[19]。意即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核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核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这一规定有利于保证标准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秦时还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系数和对相关人员的惩处措施。如秦简记载: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效律》)[20] 秦的度——寸、尺、丈,为十进制;量——升、斗、桶,也是十进制;衡——两、斤、石。则十六两为一斤,一百二十斤为石。根据律文规定,度量衡必须定期检查,衡量器如有误差,要按差值大、小给予罚甲、盾的处份,足见其检核之严格程度。 汉承秦制,同样重视度量衡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汉书·高帝纪》说:“天下既定,……命张苍定章程。”注引淳曰:“章,历数之章术也。程者,权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汉代有掌管度量衡的分管吏员。在当时,“度,职在内官,廷尉掌之;量者,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衡权者,职在大行,鸿胪掌之”[21]。当时也定期检核度量衡,并在市区设置标准的度量衡,以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汉代权衡工具广泛用于称量各种物器的轻重,也常常用于检测市场流通的钱币是否符合标准重量的“法钱”。如1975年江陵凤凰山汉墓等处出土的衡杆,就刻有“称钱衡”的字样。[22]西汉前期的货币允许私人铸造,真假伪劣货币流行,加之黄金属称量货币,故“称钱衡”必不可少。它对规范货币流通起重要作用。《盐铁论·禁耕篇》引桑弘羊之言曰: 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今罢去之,则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 市场买卖要做到公平,就应当“设衡立准”,这是人从所欲。所以东汉第五伦领长安市时,“伦平铨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23]。 秦汉政权对度量衡的制造和使用加强法律上的临督管理,这固然与当时的经济政策有关,但与保证商品质量,防止市场交易行为作假,打击非法经商等也有密切关系。
[1]《史记》卷119《循吏列传》。 [2]《汉印文字征》、第5、14页。 [3]《史记》卷130《太史公自序》。 [4]《续封泥考略》卷2,第33页。 [5]《汉书》卷24《食货志》。 [6]《汉书》卷91《货殖传》。 [7]《太平御览》卷827资产部“市”条。 [8]《汉书》卷76《尹翁归传》。 [9]《后汉书》卷77《樊晔传》。 [10] 罗福颐:《芗他君石祠堂题记解释》,《故宫博物院院刊》1960年第2期。 [11]《八琼宫金石补证》卷4。 [12]《金石萃编》卷18。 [13] 裘锡圭:《啬夫初探》,《云梦秦简研究》1981年版,第268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5]《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16]《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17] 张衡:《西京赋》及注,见《文选》,中华书局1977年版。 [18]《睡虎地秦墓竹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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