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读张荫麟《东汉前中国史
秦汉“名田宅制”说——
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职业
两汉的沙尘暴记录
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
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
秦汉的产业结构与经济类
秦汉的地理环境与生态状
试论秦汉的黄金货币
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
最新热门    
 
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993年版,第32页。
 
另一个为史家所习引,用来说明宾客依附豪强的显著例子,是刘节庇护宾客之事。《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载:
 
    太祖平荆州,以芝为菅长。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郡主薄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繇,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曰:“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青州号芝“以郡主薄为兵”。
 
以往论者多从刘节宾客“前后未尝给繇”出发,认为这些宾客没有正式的户籍,他们附属于主人的户籍之内,不再由政府管辖。但唐长孺先生认为,这时豪强荫客的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司马芝差刘节宾客“王同等为兵”,就是因为王同等人在本地户籍上有名;这些千余家宾客之所以多年来在刘节庇护下不服徭役,是凭借刘节的权势,而非法律允许。①唐先生所论颇具卓识。《司马芝传》“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一语,恐怕就是对东汉末年宾客依附豪强,而法律并不承认的一个注脚。也就是说,宾客虽依附豪强,但他们的户籍有相当一部分仍被国家所掌握。
 
又,《全后汉文》卷四六崔寔《政论》载东汉官吏俸禄薄:“夫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请举一隅,以率其余。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尽管东汉后期,宾客的地位下降,但这里既言给宾客庸钱,则客与奴的身份截然不同,宾客仍是国家的编户。
 
既然东汉宾客仍是国家的编户,为什么有学者认为宾客是豪强的依附民,不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我想,他们主要是混淆了时代差异,把东汉末年以至魏晋时期宾客降为部曲、依附民的史实,当作东汉时期共有的现象。
 
查诸史实,东汉末年的宾客确实下降到“奴” “僮”的地位,变成主人的私有财产。《三国志》卷三八《蜀书·糜竺传》载:“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巨亿。”糜竺“进妹于先主为夫人,奴客二千,金银货币以助军资”。《三国志》卷五五《吴书·甘宁传》注引《吴书》曰:“宁将僮客八百人就刘表。”
 
但宾客的私属地位一直到魏晋时期方被承认。魏晋时期颁布的复客、赐客制度,以及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的户调式,就是对东汉末年以来世家、豪强荫客权力的一种法律认可。②但如果把这种对荫客权利的认可,当作东汉时期共有的事实,则未免不妥。
————————————————
    ①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4页。
    ②  有关宾客身份卑微化和依附关系的变化,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1—39页;何兹全:《汉魏之际人身依附关系向隶属关系的转化》,《河北学刊》2003年第6期。

三、奴婢的户籍问题
 
奴婢是汉代的一个重要社会阶层。关于奴婢的户籍,虽有争论,但学者基本认为奴婢是不入户籍的,而是作为民户的家赀登记在财产薄上,是主人的财产。①考诸事实,的确如此。
 
1966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薄书”残碑,记载有20余户财产的情况,其中奴婢是当作财产之一被登记在财产薄上的。现抄录几户如下:
 
    王岑田□□,直□□万五千;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五千;奴□、□□、□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十一头,万五千。元始田八□□,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六十……田顷卅亩,□□□万;  中亭后楼,  贾四万。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张王田卅□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婢利,并……”②
 
这些奴婢被标明了价格,说明是和田地、牛、房舍一样,作为主人的财产而被登记的。当然,这些被当作财产的奴婢,不可能作为家庭成员而入主人的户籍的。
 
奴婢不入户籍,还可以从东汉初年刘秀释放奴婢为庶民的诏书里得到一些线索。《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