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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自哺养……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时钟离意为瑕丘令,上书荐善行状。光武诏拜善及续并为太子舍人。”明帝时,李善迁日南太守、九江太守。李善曾为李元之奴,后因其忠义行为受到县令的褒扬和推荐,而进入仕途。这虽是个别的例子,但联系到安帝生母左姬,虽是官婢却受宠幸来看,奴婢和庶民的地位相差不大。所差的,可能主要是奴婢人身不自由、不在国家的编户罢了。
 
有感于汉代奴婢地位的提高和复杂,林剑鸣先生指出,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而是同“士人”、“宦者”一样成为一种职业的概念了。①此论虽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汉代奴婢绝非任人宰割的奴隶,却是至论。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奴婢不入户籍,但奴婢在放免后又极易人籍。国家为了控制更多的赋役人口,肯定会禁止变庶民为奴婢的行为。如《后汉书》卷三六《郑兴传》载建武初年,“侍御史举奏兴奉使私买奴婢,坐左转莲芍令”。尽管郑兴所坐的法律内容不得而知,但肯定和国家禁止庶民脱离户籍,成为私人奴婢的法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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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林剑鸣:《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学术月刊》1982年第3期。

四、宗室的户籍问题
 
汉代的宗室,学者大多认为有特殊的户籍,即宗室籍①。很有道理。但诸家所论仅限于宗正掌握全国宗室的名籍,以及对宗室的优待。而对于郡县宗室户籍的管理、宗室属尽后著籍问题,却少有叙述。故补阙之。
 
宗室有特殊户籍,并经常得到优待,西汉时就是如此。《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四年:“夏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即有属籍的宗室可以免除一切徭役、赋税。除此之外,宗室还可以经常得到赏赐。《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四年:“赐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属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宗室籍在中央由宗正掌握。《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丞一人,比千石。”刘昭注引胡广曰:“又岁一治诸王世谱差序秩第。”
 
宗室的户籍,在地方仍由郡县掌握。上引《百官志三》:“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则宗室户籍的统计,和编户齐民籍一样,仍由郡国掌握。
 
宗室如被废或有罪,则被除宗室籍,其户籍归郡县管理。《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十二月戊午诏曰:“惟宗室列侯为王莽所废,先灵无所依归,朕甚愍之,其并复故国。若侯身已殁,属所上其子孙见名尚书,封拜。”李贤注:“属所谓侯子孙所属之郡县也。录其见名上于尚书,封拜之。”则宗室被废后,其户籍归郡县管理,估计和编户齐民籍无多大区别。
 
被除籍的宗室人员,还可以复籍。《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元兴元年:“夏四月庚午,大赦天下,改元元兴。宗室以罪绝者,悉复属籍。”《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诏:“宗室以罪绝,皆复属籍。”阳嘉元年三月,“诏宗室绝属籍者,一切复籍”。
 
随着宗室世系的繁衍,枝系的疏远,宗室成员被区分为“有属”和“属尽”两种情况。1971年出土的甘谷汉简,记载了东汉顺帝到桓帝时期各地宗室特权遭到侵夺的情况,其中屡有“有属”和“属尽”的记载。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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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202页;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②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见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5—141页。又见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三册下《甘肃省下》,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255页。释士稍有差异。
 
    第8简: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永和六年六月……
    第12简:
        ……州牧举宗室有属、[属]尽,励无所(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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