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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六年诏:“王莽时吏人没人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执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十二年诏:“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这些奴婢免为庶民后,身份变了,当然要著籍于郡县,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刘秀此举,既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取得平民的拥护,又可以增加国家的赋役人口。而后一点可能更重要。因此,笔者推测,刘秀颁布这些诏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奴婢不入户籍,从而影响了东汉初年的社会稳定和赋税收入,所以刘秀才有多次释放奴婢为庶人之举。
 
正因为奴婢不入户籍,被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史书中屡有奴婢被当作财物赠送,或作为家庭的财产来分割的记载。
 
《太平御览》卷五○二注引谢沈《后汉书》载张奉:“太傅袁隗以女妻奉,送女奢丽,奴婢百人。”《后汉书》卷五一《李恂传》:“后复拜谒者,使持节领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厕之属,一无所受。”《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载朱晖:“后为郡吏,太守阮况尝欲市晖婢,晖不从。及况卒,晖乃厚赠送其家。”以上记载说明,奴婢经常被当作财物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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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傅举有:《从奴婢不入户籍谈到汉代的人口数》,《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杨作龙:《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5年笫2期;傅举有:《论汉代“民赀”的登记及有关问题——兼答杨作龙同志》,《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212—217页。
    ②  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载汝南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曰:‘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载许荆祖父许武:“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初学记》卷一七注引张莹《后汉南记》载:“阴庆为鯛阳侯,其弟员及丹皆为郎,庆以明《尚书》修儒术,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员、丹。”以上记载说明,分家时,奴婢被作为家庭的财产来分割。
 
奴婢尽管被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但奴婢基本都是由平民转化而来:或因犯罪、或因买卖、或因投降、或因掠夺。《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载安帝生母左姬,字小娥,其姊字大娥:“初,伯父圣坐妖言伏诛,家属没官,二娥数岁入掖庭。”则左姬姊妹是因家属犯罪没官为奴;王符《潜夫论·实边》载:“或孤妇女,为人奴婢,远见贩卖,至今不能自活者,不可胜数也。”则是因被掠夺贩卖为奴婢;《后汉书》卷三四《梁冀传》:“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则是被权贵掠夺为奴婢;《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载:“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人弱口为奴婢。”则是因反叛而被没官为奴。
 
正因为奴婢多是从良人转化而来,所以他们的地位和庶民似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前引《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载安帝生母左姬,虽然因其伯父之罪,被没官人宫当官婢,但后被清河王刘庆宠幸,生下安帝。
 
奴婢尽管身份为奴,但他们的人身安全已经和庶人相差无几,表明了东汉时期奴婢身份的提高。《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从记载来看,刘秀禁止杀伤奴婢的诏书确实得到了贯彻。《艺文类聚》卷三五注引谢承《后汉书》载:“长沙祝良为洛阳令。常侍樊丰妻杀侍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
 
奴婢地位的提高,还表现为同庶人一样,可以做官。《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李善》载李善:“南阳洧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疾疫,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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