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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财政集权的演变与消长

时间:2009-7-24 13:53:37  来源:不详
书户部》载: 
    度支郎中、员外郎,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皆料其远近、时月、众寡、好恶,而统其务焉。……凡天下边军皆有支度之使以计军资、粮仗之用,每岁所费,皆申度支而会计之,以《长行旨》为准。 
    原注又云: 
    支度使及军州每年终各县破用、见在数申金部、度支、仓部勘会。开元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耗杂支,轻重不类,令户部修《长行旨条》五卷,诸州刺史、县令改替日,并令递相交付者。省司每年但据应支物数进画颁行,附驿递送。其支配处分,并依旨文为定,金部皆递覆而行之。 
———————————————— 
    ①  参见《唐六典》卷三○《上州、中州、下州官吏》;《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另可参阅(唐)杜佑《通典》卷三三《职官一五·总论郡佐》。 
    ②  参阅《唐六典》卷三○《京县、畿县、天下诸县官吏》。 
  
据此可知,唐初中央各部及各军、州、县的财政收支实数,都须每年编造表册申报,由度支、金部、仓部等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开元二十四年(736),朝廷颁发“长行旨条”五卷,将各项财政收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军、州、县均得以此为准。这是唐代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发轫。原则上,中央政府严格控制着制税权,地方上的税收都要上缴到中央,地方州县、边军每年所需的开支也得按户部所规定,由税收中留拨一部分充用。①此外,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均须在确规定的期限内送比部勾复审核。《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注文云: 
    其在京给用则月一申之;在外,二千里内季一申之,二千里外两季一申之,五千里外终岁一申之。 
由此可见,唐初的财务稽核行政已相当的周密,各级财政机构必须按户部的指令行事,在籍帐制度、预算制度、审计制度、监察制度的约束下,地方的一切收支项目,收支办法和开支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定,各项主要税收都要纳入国家预算,地方政府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这种“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形成了以中央户部为中枢的一元化、多层次的国家财政管理系统。中央政府便是以这一套严密的预算管理和收支审核体制,将地方财政紧密地控制着,这和当时全国统一,中央集权的局面是完全相适应的。 
 
二、安史乱起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分配格局出现变化
 
在以尚书省户部为中枢的管理体制下,唐初各财政机构皆能长期有效地各司其职,发挥“上下相辖,无失遗”②的互制作用,为唐朝前期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活动提供了稳固的财政后盾。可是,安史之乱爆发后,这一套严格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规范体系遭到了巨大的冲击。由于形势使然,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分配格局顿起变化。至德元年(756)六月,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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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就载有天宝中度支岁计粟、布、绢、绵、钱上缴中央和留州、供军的数字。
    ②  《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
 
在安史叛军逼侵长安时慌忙出逃至剑州普安郡后,颁布《幸普安郡制》,由太子李亨率领各地节度使联兵平定安禄山的叛乱。当时叛军占领了中原和关中等富庶地区,江南漕路隔绝,朝廷无法保证各地军队的供给。为了便于灵活和全面动员各路节度使的资源投入平叛战争,玄宗被迫将财权下放地方,特允各节度使“应须兵马、甲仗、器械、粮赐等,并于当路自供。”①。然而,这种非常时期的权宜之计,对于拥兵自重的节度使来说,却无异于如虎添翼,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加强实力的大好机会,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机制相对被削弱了。
    《旧唐书·地理志一》载:
    至德之后,中原用兵,刺史皆治军戎,遂有防御、团练、制置之名。要冲大郡,皆有节度之额;寇盗稍息,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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