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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财政集权的演变与消长

时间:2009-7-24 13:53:37  来源:不详
)日野开三郎《关于藩镇时代的州税三分制》,见《史学杂志》第5编7号,1956,第33—35页。
    ⑤  参阅《唐会要》卷八四《两税使》。
    ⑥  《唐会要》卷六○《御史台》。
 
所有的藩镇都能遵守和贯彻两税法的规定,实际上有些藩镇仍在辖境擅加税目或税额,但就法律上而言,这些都已经被视为“非法”行径,因此或遭中央派出的监察御史据令纠惩,或被继任官员据法废除。例如《旧唐书·元稹传》载:宪宗元和四年(809),监察御史元稹劾奏故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违制擅赋”,当时严砺已死,但其辖下“七州刺史皆责罚”。元稹也弹劾山南西道观察史裴玢及属下一些刺史于两税外加配驿草,中央政府亦——下令惩罚。①又如《旧唐书·德宗纪》载:贞元十三年(797)十月,“黔中观察使奏:‘溪州人户诉,被前刺史魏从琚于两税外,每年加进朱砂一千斛、水银二百驮,民户疾苦,请停。’从之”。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从史书中找到“合法”提高两税钱额的奏疏,均须获朝廷批准的记载。②由此可见,两税法颁行后,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一掌握国家制税权的意图,史谓“轻重之权始归朝廷”③,肯定了两税法从财政上抑制强藩悍将,收回地方政府的制税权,加强中央财政集权的积极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元稹集》卷三七《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
    ②  参阅《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
③  《新唐书》卷一四五《杨炎传》。
六、重编国家预算,调控州县开支
 
朝廷在颁行两税法的“起请条”里明确规定:“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④,又将“天下之财限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送)使,三曰留州”;同时,采取“量出以为人,定额以给资”⑤的方法,制定国家税收的分配方案,核定了州、使两级地方预算的项目及其数额,建立起地方预算的规范,并“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比部审核稽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  参阅《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
    ⑤  元稹《钱货议状》,见《全唐文》卷六万一。
 
    从深一层看,两税上供、留(送)使、留州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以法令形式把安史之乱以后中央政府与地方藩镇之间对国家财政收入再分配的关系和开支预算方面的各种权益关系确定下来,在一定程度上重新统一了预算编制程序,将财政权控制在中央手中。在这种划分下,使、州两级的合法收入范围被限定在两税留(送)使、留州定额之内,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便承认藩镇和地方政府支配“留(送)使”和“留州”部份的自主权,并实行一种“任于额内方圆给用,纵有余羡,亦许州、使留备水旱”①的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承包”方式。
    有些学者将这种定额划分的管理方法,视为朝廷与藩镇之间对国家财税的争夺所达至的一种妥协与平衡。崔瑞德曾说:“新制度的用意在于造成中央当局与各州之间的协议,根据协议,各州同意每年向京师缴纳固定数额的税捐,各州税收用于道州和中央的确切比例也被确定了。…在定额税制下,中央政权放弃了控制地方经济细节的权利,以换取一项定额缴纳税金的承诺。”②张国刚在《唐代藩镇研究》一书中则指出两税三分制“不仅没有改变安史之乱以来军费开支地方化的状态,而且把这种权宜之计固定化制度化了。…更加强了地方财政独立地位”。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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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全唐文》卷七八《加尊号赦文》(唐武宗)。
    ②  TwitchetD.C.“LuChih(754—805):ImperialAd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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