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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财政集权的演变与消长

时间:2009-7-24 13:53:37  来源:不详
”①换言之,取代中央户部的财政三司仍属恒久性的中央一级机关,成为唐朝后期位居中央总掌全国财政的三个机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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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淑洪:《唐代前后期财政权职研究》第三章,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86,第140页。
②  参阅吴丽娱《论唐代财政三司的形成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第1期;杨淑洪《唐代前后期财政权职研究》第三、四章;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编,第一、二、三章。

五、改行两税法,收回地方制税权
 
    建中元年(780),德宗也颁行了两税新法,“以尚书度支总统焉”③,收回地方治税权。德宗在诏书中宣布“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将此前各种繁杂的征敛名目,一律并入两税,并由中央政府派遣黜陟观察使到各地与当地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④,且严厉规定在黜陟使定税后,地方官吏若擅自征税,“加率一钱一物,州府长吏并同在(枉)法计赃”⑤。这一禁令也包含着禁止地方擅征关市之税的内容。⑥自安史乱后,“科敛之名凡数百”,“率税多少,皆在牧守”,中央无力过问,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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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引文出自杨炎奏疏,载于两《唐书》之《杨炎传》和《食货志》;《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册府元龟》卷四八八《邦计部·赋税二》等篇,其文略异。
    ④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
    ⑤  (唐)元稹:《元稹集》卷三七《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⑥  参阅陈明光《唐五代“关市之征”试探》,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84—91页。
 
任其恶性发展。陆贽谓德宗通过新税法,将“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者,既并收入两税”①,也即是采取化非法为合法,化各种附加税、临时税为常税的手段,概以两税名义征收,将它们变为由国家支配管理的“正供”,纳入中央政府的赋税收入范围之内。但两税法也可说是“简化了过去二十年来混乱不堪的赋税结构,并使整个赋税制度在正规的中央政府机构控制下有效运作,免于必须经常委任各种专使之繁苦,更重要的是,它为确保国家从藩镇手中夺回地方上的直接税收提供了一条实际可行的途径”②。基于此,两税法的实行不能仅仅视之为赋税改革而已,黄永年先生就一针见血指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主要意图就在于从财政税收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这次所作出的新规定新措施,无不与解决中央和地方的财权有关。”③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也认为实质上,它还具有强烈的“抑藩振朝”④的现实意义。
为制止藩镇违反法制,额外征求,朝廷还以设在各地的巡院官员充任两税使,在各州县分设监院机构,负责监督各地的两税征收及其他财政事宜。⑤朝廷每年也“请委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访报台,以凭举奏”⑥。这些纠检非法征敛的措施,是有一定的效用的。当然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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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陆宜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
    ②  TwitchettD.C.,FinancialAdministrationsUndertheTangDynasty (Cambridge, England:TheUniversityPress,1963),p.39.
    ③  参阅黄永年《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意图》,见《唐代史实考释》(台北联经出版事业1988年版,第304、307页)。
    ④  参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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