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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财政集权的演变与消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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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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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观察之号。 这段记载揭示了在安史之乱期间,许多地方刺史因兼治军务而由行政长官变为军政合一的方镇势力,有些刺史的势力甚至足以和节度使相抗衡。如大历五年至八年(770—773)间,舒州刺史独孤及在辖区内推行计丁口征税的“口赋”,以使“规避之户与寄客”在“同均税赋之名”下,一例纳税。②这是一次重大的税务改革,却是在没有得到朝廷或节度使的覆准之下便在管内自行执行,这就足以反映出在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彻底破坏,而新的赋役制度还未产生,政府体系还未完全恢复之前的过渡期,地方财政管理权的混淆和变化。舒州当时还是中央直接控制的地区,也没有重大的军事活动,情况尚且如此,遑论那些藩镇割据和 —————————————— ① (唐)贾至:《玄宗幸普安郡制》,见《全唐文》卷三六六(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下同)。 ② (唐)独孤及:《答杨贲处士书》,见《全唐文》卷三八六。 战事频繁的地区。显然,经过安史之乱,唐朝“财政管理权力的分配对象也发生变化”①,已经由先前的中央与州、县行政长吏,转而以中央、军政合一的节度观察使、刺史三者为对象了。 由于财政管理体制脱离常规,唐初原先那一套预算、收支管理体系和审计制度皆形同虚设,已不能有效运作,中央政府的财政监察权对强大的藩镇已经起不了作用。河北藩镇“收安、史余党,各拥劲卒数万,治兵完城,自署文武将吏,不供贡赋”②,以致“户版不藉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③;其他地区也多是“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多少,皆在牧守裁制”④,就连各级大小官员的俸制,也同样是混乱无章,增减无度,“列郡刺史无大小,给皆千贯。”⑤有关例子,多不胜举,可是,对于强藩专擅财赋,地方官吏破坏财政体制,疲弱不振的朝廷却无可奈何,只得行姑息之政。 三、财经诸使分割户部财权,中央国库名存实亡 安史之乱后中央户部财权被削弱的事实也反映在朝廷经常设置诸使负责办理财税事务这个现象。《唐会要》卷九十五《别官判度支》载: 故事:度支按,郎中判入,员外判出,侍郎总统押案而已。官衔不言专判度支。开元以后,时事多故,遂有他官来判者,或尚书侍郎专判,乃曰领度支使,或曰判度支使,或曰知度支事,或曰勾当度支使,虽名称不同,其事一也。 ———————————— ①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②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二三,代宗永泰元年,改革出版社1994年版。 ③ 《旧唐书》卷一四一《田承嗣传》。 ④ (唐)陆贽:《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一条“论西税之弊须有厘革”,见《四部备要(集部)》(中华书屙1935年版)。 ⑤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中华书局1957年版。 据此可知,财经诸使由朝廷直接派遣,或专任,或兼任,财政管理权遂日渐转移到陆续增设的诸使手中。 使职的产生,可追溯至在开元九年(721)朝廷设置“劝农使”,接替户部司的职权分巡诸道,“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①。这是唐朝政府在户部以外设使管理国家财政事务的开始,且收到显著的效果。②自此以后,或由于客观形势的需要,或出自统治者个人的主观意愿,朝廷陆续设立了各种使职,分别管理各项财政事宜,如:转运使、出纳使、盐铁使、度支使、租庸使、铸钱使、常平使、户口色役使、诸道税地钱物使、税青苗地钱使等等,名目繁多。总之,财政诺使“随事立名,沿革不一”③,至天宝,名目已多至数十种,有些使职又设署置院,属吏众多,成为独立的财政机关,尚书省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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