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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的“王官司徒吏”

时间:2009-7-24 13:55:47  来源:不详
很好理解的。但“取诸职人”是什么意思呢?就颇有点费踌躇了。
   首先,这可能是取诸职人犯十杖以上百鞭以下收赎者,同於司州郡县同罪的犯人。但问题是,为什么取普通犯人收赎物祗限於司州郡县,而取诸职人犯罪者时,就没有这种限制呢?这是很难解释的。而且从行文语气上说,假使都是取收赎物的话,似乎就没有什么必要,把职人犯罪者与普通罪犯区别开来。
   我想也许还有第二种可能:“取诸职人”与“收赎”无关,而是要利用职人输资。王朝在战时经常要职人出马、出谷,并以“优阶”和“实官”酬之;那么平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制度。在平时,职人如果要提高阶级或获取实官的话,番直、当差为其途径之一(时或还有捕获逃犯等);但这类勤务是有限的,或许不须或不乐番直者,就可以代以输资。当时输资未必已经制度化了,但很可能已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元澄想到了利用这个方式获得收入,是很自然的。
   敦煌发现了西魏大统十三年(S0163号文书《叩延天富等户户籍计帐残卷》,在此可以提供很有价值的线索。据文书所示,这个地区丁男受正田一般为20亩,但一位荡寇将军名刘文成者,却多受了正田20亩;他的妻子则被特别注明为“台资妻”。[26] 山本达郎认为:“这个二十亩,一定是因为刘文成是荡寇将军、其妻是台资妻的特别分配,或许这就是可以唤作勋田乃至职分田性质的田。”[27] 所谓“台资”,杨际平先生有一个很好的解释,指出它近于唐代散官、勋官、卫官不上番者的“纳资”。文书计帐部分所见“五匹台资”、“十斤台资”、“五石台资口计丁床税”,都有纳资之意。“台”指“尚书台”,“台资”含有应该纳“资”於“台”之意。当然,刘文成只交纳了一般丁男的租调而未交“台资”布、麻、税租,“此或因为刘文成实际已放弃了借纳资以进身的权利,从而变成既有散官身份,但又不履行纳资义务,亦不享有散官特权的特殊人物”。[28] 这就意味着,西魏已有散号将军纳资入选之事。由此反观元澄的“取诸职人”,正可两相印证。
   由刘文成之例,我们知道西魏散号将军在受田时享有优待,可凭此军号获得职田。荡寇将军,依太和《后职令》为从七品上阶,在西魏九命中则为正三命上阶,其所受20亩职田相当於一丁之田。按《魏书》卷一百十《食货志》所记太和《均田令》只说8/2855“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云云,但“宰民之官”以外官员其实也都有公田,《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魏令》: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迁邺之始,滥职者众,所得公田,悉从贸易。”从“宣武出猎”、“迁邺之始”等语看,这份《魏令》应是太和制度。[29] “一人一顷”的职分公田额度,大致相当於一位丁男的应受田[30] 。那么西魏刘文成凭荡寇将军而多受一份正田,与北魏太和制度有上承下效关系的。
   “迁邺之始”、也就是东魏以来,“滥职者众,所得公田,悉从贸易”的情况,似乎表明各种拥有名位者都能得到公田,包括“职人”;买卖之法则显示了私有化的趋势;其时公田额度,大概同于北魏之“一人一顷”。至北齐河清制度:“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虎贲,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31] 叙“受公田”及“请垦田”既标明“职事”,则“官非职事”者似无此待遇。不过“请垦田”的资格是广及“百姓”的,百姓尚且有份儿,则“官非职事”者似不当被排除在外。至於“公田”是否及於“官非职事”者呢,我们暂时作如下推定:虽非“职事”,但只要在七品以上者或有朝拜资格者,也依然能分一杯羹,“职人”即属其类。
   如前所述,“职人”包括散号将军和东西省散官。散号将军在最初是应有俸禄的。

四、魏晋的“王官司徒吏”

    魏晋时代有一种称“王官”的人,过去我对之曾有所考述[32]。现在看来,“王官”的身份与魏齐的“职人”颇有可比之处,因而有必要补充新的材料,於此一并叙述,以使“职人”与“王官”问题能够相互参照。
   《通典》卷一○一“礼六十一”《周丧察举议》:

   震(原注:本论无姓)议曰:“……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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