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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中国乡村政权职能与农民负担关系研究

时间:2009-7-24 13:56:41  来源:不详
p;“power to do things”. Since 1949, along with the rapid progress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the “power to do things” of the countryside political power has been unceasingly expanding, with more and more affairs to be carried out but with the “power to use money” still quite limited by the conditions of the rural economy itself. Such a serious imbalance between the “power to do things” and the “power to use money” inevitably results in the countryside grass-root political power shifting all kinds of burdens onto the shoulders of the farmers.
    农村政治现代化是整个中国现代化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难的部分,因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不仅农村物质资源由农村流向城市,而且社会精英也不断地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而这又进一步导致农村资源的流失。在这个大历史背景下,怎样去发挥农村基层政权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推动作用,达到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大国,实在是一个需要正确认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这里想通过对近代以来农村基层政权职能演变历史的分析,总结一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一、民国时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失败及其原因
    乡镇作为一级正式的政权组织,是从末“新政”开始,以自治的名义产生的。“辛丑和约”以后,迫于朝野强大的改革呼声和压力,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1908年,清廷在“预备立宪”过程中,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屯集等地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5万者为乡。城镇乡均为地方自治体。乡设立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行分立”。乡议事会在本乡选民中选举产生,为议事机构。乡的自治执行机构则很简单,只有乡董、乡左各1人。乡议事会和乡董的职责范围以学务、卫生、道路、农工商务、慈善事业、公共营业。其行政开支的费用,即自治经费的来源,在本乡自筹。可以看出,清末“新政”推行乡镇地方自治,是迫于当时中国政治上的民主化压力,是把过去的实际上由乡绅代理国家治理乡村的习惯和现状,披上了现代政治的外衣和规范,即引入了民主选举制度,形式上取代了过去乡绅依靠家族势力、功名和威望等来把持乡村事物。由于这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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