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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中国乡村政权职能与农民负担关系研究

时间:2009-7-24 13:56:41  来源:不详
知识分子到农村去帮助建设的原因。
    农村知识精英(主要是青年)大量流失,而农村管理依然延续着传统的“士绅治理”,同时这种治理的难度又远远超过了过去。一是现代化和“政府主导型”导致的乡村事务繁多,专业知识和财力都不足,;二是政治腐败和战乱,导致上级政府、甚至军阀横征暴敛,征粮、征兵成为乡村政权的主要任务,根本无维护正当的地方利益。这都导致乡(镇)管理人员无力承当起乡村政权的基本职能。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就出现了所谓的“土劣化”倾向。即使是好人,要执行和完成上级政府布置下来的任务,也必须去超过限度地搜刮农民,走向与民众对立的反面。因此,乡绅中好的越来越少,土豪劣绅越来越多;对于乡村管理,“好人不能干,坏人争着干”。即美国学者杜赞奇所说的“赢利型经纪人”不断取代“保护型经纪人”。[1]这种趋势从清末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愈演愈烈。 在1949年前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中,曾经担任过乡村基层政权职务的人一般都民愤很大,这也反映出民国时期农村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对立程度。

     二、1949~1978年乡村政权职能及其绩效
    上述这种乡村政权“土劣化”倾向,终于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和乡村政权重建所制止了。新中国建立前后进行的土地改革,不仅彻底摧毁了旧的乡村政权,也彻底消灭了这种“士绅”治理乡村的基础——地主阶级。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的民主建政中,农村基层政权是按照中国共产党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新理念、党政合一的自上而下的新体制、忠于新政权的农村精英和土改积极分子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因此,农村基层政权从一开始就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与中央和上级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作为他们在农村的代理机构,而不是作为自治机构而存在的。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就规定: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为: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向上级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对于农村基层政权中的这些人员(或称“官吏”),国家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忠诚和听话,他们也确实应该对新生政权忠心耿耿,因为他们是土地改革的最大受益者,由过去乡村社会的最底层“翻身”为最高层,并可以通过政权来控制已有的社会资源。尽管如此,中国共产党还是从1951年开始,在农村不断地进行“整党”、“整风”,来改造农村基层政权干部,提高他们的素质,加强对他们的控制。这一切都为后来急剧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奠定了组织和干部基础。
    同时,上述乡村政权重建的大背景,则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彻底改造和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可以说,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国家权力逐渐侵入私人经济领域并最终取代私人在生产和消费方面自主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经济职能的范围和强度自然是越来越大,到1958年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后,各级政府不仅已经完全成为整个经济的主宰,甚至控制到经济的各个方面,生产的计划管理和各种票证制度,使得人民甚至连消费的自主权都丧失了。当然,政府经济职能无限度地扩大和侵占私人决策领域,是为了达到以下三个目的:(1)保证政府最大限度的索取剩余并将其投入到经济建设去;(2)保证投资和国民经济高效率地运转,以加速经济发展;(3)保证高积累、低消费水平下的社会稳定。
    农村基层政权的重建和整个国家政权转入极端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即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必然导致农村基层组织的“事权”大大增加,此时的事务,不再是清末和民国时期仅停留在纸上的要求,由于上级政府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高度控制,由于上面各级政府部门所具有的强烈发展冲动,于是“上面千根针,下面一条线”,就都“落实”到农村基层政府身上。当时东北有一句话很形象:“一齐向下整,一搞一大堆。”据1952年调查,湘潭县1951年全年共收文7557件,由于照抄照转,也向下发文9575件,平均每天收文20件以上,发文25件以上;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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