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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中国乡村政权职能与农民负担关系研究

时间:2009-7-24 13:56:41  来源:不详
南省许昌县1-7月初发到乡的统计表格即139种。[2]
    由于事务多,自然机构就要增加,如果人员不增加,其兼职和负担就要增加。据1952年7、8月间中央有关部门对华东、华北、西北、东北四个大区的调查,“乡人民政府所设委员会,除常有的民政、财政、治安、文教、生产、卫生等委员会外,上级为推动某项工作,又经常指示成立一些组织,如抗旱、护麦、查田评产、征收入仓、防疫、防洪、军人转业、捕虫等委员会,甚至新华书店、保险公司、人民银行、贸易等部门有的地方亦派人到乡组织直属自己的推销、牲畜保险、储蓄委员会。”[3] 又据1952年12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向中央的报告,仅乡级组织就有30种,即乡人民代表会议、乡政府委员会;乡政府领导下的生产、文教、治安、调解、优抚、防旱抗旱、评判、检查、养路、冬学、修建、卫生、保险、保畜、防堤、防治虫害、减免公粮、农业税调查征收评议、农村业务、土地证等20种工作委员会;还有党支部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乡妇联委员会、抗美援朝委员会、中苏友好协会、乡农民协会、民兵中队等8种组织。
    由于人手少,事务多,当时乡村政府的另一个特点是干部兼职多、负担过重。1952年下半年和1953年上半年,各地农村纷纷向中央反映区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五多”现象,即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报表多、组织多、积极分子兼职多。根据1952年7、8月间中央有关部门的调查,“乡政府有五多:乡政工作目前情况是号称‘五多’,即机构多,会议多,兼职多,任务多,表报多。”据同一个调查,乡村干部兼职过多是普遍现象。多者如陕西省绥德县义尚坪乡9个乡干部共兼任着110个职务;河南省许昌县于庄乡乡长身兼19职,农会主席身兼17职。[4] 以至中共中央1952年7月23日批转的《华东局有关互助合作运动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要求“为了不耽误乡、村干部的生产时间,应减少他们的兼职,并在农民群众中吸收更多的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尽可能做到一人一职。”
    乡村政府既然事务多,机构增加,人手增加。自然费用就要增加,原来规定的收入远远不够。按照建国初期的规定,乡镇财政不独立,其经费来自县的财政收入,而县的财政收入则主要来自农业税附加。这点收入是不够的。据1950年12月7日中南区财委向中央反映:“目前地方财政最感困难者,为县与市两级。计县开支包括乡村经费,卫生教育、民兵、抚恤救济、会议经费、干部补助等开支甚大。公粮二成附加相差太远”。[5] 1951年7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地方财政与平衡收支的决定(草案)》,将乡村政府的办公费、干部补助和训练费、会议费、民兵费列入地方财政开支,由省财政统筹。但是由于地方财政开支不足,于是层层下挤,省挤县,县就挤区乡。由于省不能拨付足够的经费给县以及乡村,因此乡村政府的大部分经费须自筹,据1952年对全国16个省34乡(村)镇收支的调查,乡村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上级的拨款仅占其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在其总收入中,各项收入所占的比例为:上级拨款占34.26%,募捐及其他摊派占33.45%,非法动用斗争果实占19.4%(严重者如广东省揭阳县10个乡的调查,非法动用斗争果实占收入的43%),公产收入占7.91%,其他收入占4.98%。[6] 另据西北区的报告,1952年各省提出的乡镇财政预算,全部收入(连同中央政府下拨的农业税地方附加)与支出相抵,全区赤字为39.86%。在上述支出中,文教事业费占52.25%;行政管理费占37.26%;卫生事业费占2.64%;其余社会事业、民兵、经济建设等费共占3.09%。[7] 
   由于上级所拨经费不敷使用,除了动用土地改革留下的“胜利果实”外,就只好增加农民负担了。据1952年对东北地区的调查,“摊派的种类名目繁多,各村均在20种左右。多者如吉林省盘石县二道岗子村达46种之多,最少者也有十几种。”按现有材料统计全区有六、七十种之多,大体可分八类:(1)战勤类;(2)经济建设事业类;(3)拥军优属类;(4)卫生事业类;(5)文教事业类;(6)社会救济类;(7)村屯经费类;(8)其他:包括捐献、慰问、护线护路、各种因工人员补助以及为区政府、供销合作社出工等等。[8]根据1952年全国抽查材料,“根据61个乡的统计,国家公粮平均为常年应产量的14.87%,地方附加平均为3.34%,抗美援朝平均为1.09%,乡村摊派平均为2.23%。四项合计共占常年应产量的21.53%,若与实产量相比,一般不过20%。地方附加及捐献、摊派三项与国家公粮相比,则为国家公粮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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