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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二社:作为唐代乡村社会民众的盛大节日

时间:2009-9-8 17:47:34  来源:不详

标志性时间和标志性节俗是本文使用的两个重要概念。一个节日通常是由一个以上的若干相邻日子(大约相当于地球自转一圈的时间)构成的一段时间,它们均被视为该节日的节期,但对该节日而言,不同的日子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俗民心目中的地位也不相同,那些标志节日到来的日子或者举行标志性节俗的日子就是我们所谓的“标志性时间”。一个节日里的习俗活动往往有若干种,甚至许多种,而其中有一种或几种具有表明该节特征、使该节区别于他节的意义,它或它们便是标志性节俗。一个节日标志性节俗和标志性时间的变化往往意味着节日的重大变迁。这里,我们从标志性时间和标志性节俗两个方面呈现社日节在唐代乡村社会的生存状况。

1、              社日节的标志性时间

唐代以前,祭社一年分别于仲春月和仲秋月两次进行,但没有相对固定于同一个日子,尚保留着择日而社的做法,正如晋·嵇含在《社赋序》所说:“社之在于世尚矣。自天子至于庶人,莫不咸用。有汉卜日丙午,魏氏择用丁未。至于大晋,则社孟月之酉日。各因其行运。”[7](卷三二)而实际上,祭社的日子似乎比嵇含所述还要复杂,如晋·王廙《春可乐》指出“吉辰兮上戊,明灵兮惟社”,是祭社在上戊日。又《晋书·武帝纪》载“腊以酉,社以丑”,可见又有丑日祭社的。到唐代,尽管春秋两社的标志性时间在期间发生过多次变更,如武则天如意元年(692)曾“改用九月为社,大酺七日”,[8] (P123)[4]开元十八年(730)玄宗要求村闾间在自己的诞辰千秋节(八月五日),“先赛白帝报田祖,然后坐饮”, 有唐一代的不同时期,春秋二社日的标志性时间有所不同,但以二月、八月上戊日为节期最普遍和久长,其影响亦及于后世。[5]唐初高祖和太宗在位期间,即是以二月、八月戊日为社日。[6]《旧唐书·高祖本纪》载武德九年二月戊寅,高祖曾“亲祀太社”,可以为证。开元二十年颁布的《大唐开元礼》更明确规定春秋社日是二月和八月的上戊日。此后,这两个日子当就成为唐代春秋社日节的标志性时间。柳宗元《衡州刺史东平吕君诔》中写及元和六年八月某日,衡州刺史东平吕君去世,当地人深为悲痛,“湖南人重社乡饮酒,是月上戊,不酒去乐,会哭于神所而归。”[5](P5987)可见秋社果在八月上戊日。

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意味着同一年份,唐帝国境内所有地方的俗民都在同一个标志性时间里过社日节,且不论唐以前和唐以后历朝历代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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