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的标志性时间从来就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整齐划一过[7],就是唐代的若干资料也表明这一点。比如有一封敦煌文书《乙亥年[8]九月十六日秋座局席转帖》(伯三七六四号)就表明时在九月。又被定为撰于九世纪末的《某年十月廿八日秋坐局席转帖抄》(斯三二九背/2)表明时在十月。虽然在九月或十月祭社的宴饮会聚活动常被认为“违时”,是非正常情况下的权宜之举,但亦能反映出唐代社会乡民的祭社实践活动并没有完全遵照官方规定的祭社时间,而呈现出因人而异和因地而异的状况。2、 社日节的标志性习俗
自其产生之时起,春秋二社日就是官方和民众共享的节日,只是对于官方和普通民众而言具有并不完全相同的意义。在前者那里,祭社是社日的标志性习俗。先秦时代,祭社被用来确立其对相应土地及生活于其上的民众的神授权力[9]。秦汉以降,伴随着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原有按宗法等级分封土地和民众的封建制度被郡县乡里制度取代(汉代是郡国并行,)诸侯之社已在很大程度上被郡县之社代替,形成了帝王之社、郡县之社和乡里之社几个层级。县社以上的社祭通常由政府官员出面主持并由官方出资,象征着以官员为代表的国家对一方土地和一方民众的管辖权。在后者那里,祭社和庆乐共同构成了其社日节的标志性习俗,先秦时期,他们“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9] (之三《毛诗》,P95);汉代,“民里社各自财以祠”[10](卷二八) “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瓶,相和而歌,自以为乐也。”[11](P74)在晋朝,“吉辰兮上戊,明灵兮惟社。伯仲兮毕集,祈祭兮树下。濯卵兮菹韭,啮菻兮擗鲊。缥醪兮浮蚁,交觞兮并坐。气和兮体适,心怡兮志可。”[7](卷三二, 王廙:《春可乐》)南北朝时期荆楚一带,“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食其胙”[12](P55) 。总之,普通民众因生活于同一方土地被“成群立社”,并有机会聚集在一起,共同参与祭祀同一个“社”的活动,祈求、感谢、庆祝社神的恩惠,并娱乐自己。
在唐代乡村社会民众那里,祭社稷与歌舞宴饮仍是社日节的两大标志性习俗。
“社为九土之尊,稷乃五谷之长,春祈秋报,祀典是尊。”[13](P361-362, 李隆基:《饬敬祀社稷诏》)在此种观念之下,祭社稷一直是唐朝政府主张并鼓励乡村民众去实践的行为,甚至在《大唐开元礼》“吉礼”中专门有“诸里祭社稷”的礼制规定,对于祭社稷仪式的安排和程式做了具体规定,大致包括祭祀前的准备工作、祭祀前的设席和入席、祭社神、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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