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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二社:作为唐代乡村社会民众的盛大节日

时间:2009-9-8 17:47:34  来源:不详
。列圣垂范,昔王通规。建邦正位,莫此为先。爰既旦都邑,建于州里,率土之滨,咸极庄敬。所以劝农务本,修始报功,敦叙教义,整齐风俗”;并针对“末代浇浮,祀典亏替。时逢丧乱,仁惠施薄。坛壝缺昭备之礼,乡里无纪合之训”的现状,力倡在全国恢复社祭仪式,令“四方之民,咸勤植艺,随其性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闬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兼存宴醑之义,用洽乡党之欢” 。[13]P356这一诏书“具立节文,明为典制”,使社日活动有了更高层面的制度保障。玄宗时期,社祭成为《大唐开元礼》的重要内容,它对“皇帝仲春仲秋上戊祭太社”、“仲春仲秋上戊祭太社有司摄事”、“诸州祭社稷”、“诸县祭社稷”、“诸里祭社稷”的详细规定,将从最高层到最基层的社祭活动都纳入国家的制度体系。天宝元年,玄宗下《饬敬祀社稷诏》,要求人们依礼祭社稷。天宝三年,又将祭社稷从中祀升为大祀。所有这些均表明了社祭备受官方的重视。

上述政策或礼制规定不只是规定,唐代一些官员真的通过自身的积极作为,采取了若干举措使它们得以实施。比如唐朝初年刘仁轨为青州刺史时,就曾“劝课耕种,为立官社”。[19](P4083)高宗永徽年间,张文琮为建州刺史时,也曾劝说当地春秋不祭社的百姓改弦更张,“欣而行之”。[8](P2816)

不仅如此,在天宝元年颁布的《饬敬祀社稷诏》中,官方还承认了民间私社祭社的合法性,认为:“至如百姓私社,宜与官社同日致祭。”[13](p361-362)

此外,国家还在社日给官吏们放假,通常是春秋社日各一天,以使他们有时间参加社日活动,韦应物《社日寄崔都水及诸弟群属》诗云“山郡多暇日,社时放吏归”[6](P1918)就反映了这一情况。

官方对社祭活动的支持,除了社祭乃“列圣垂范,昔王通规”的原因之外,显然还有其经济上、文化上和政治上的意图。有唐一代,以农为本、以农立国的政策并没有改变,而在统治者(包括皇帝及臣僚)看来,“田多不熟,抑不祭先农所致乎?神在于敬,可以邀福。”[8](P2816)所以要想农业丰收,就必须祭祀社稷之神。同时,统治者还以为祭社、宴醑能够“敦叙教义,整齐风俗”,令参与者在“进退俯仰,登降折旋,明加诲厉,递相劝奖”之间达致“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境界。[13] (P356)或者换句话说,官方试图通过定期举行的社祭活动来密切乡里关系,明确尊卑秩序,并加强地缘的联系和控制。法国著名历史学家谢和耐曾正确指出:“中国成功地发现了一种手段,能以最少的直接干预去统治最大数量的人民。此中最关键之点在于:应当在最小社会群体的水平上维持统治秩序。”[20] (P187)对祭社支持的目的之一就是力争“在最小的社会群体的水平上维持统治秩序”。更何况,“有张有弛,文武之道”,给老百姓娱乐的空间,让他们有劳有逸,劳逸结合,正是治理国家的方法。其实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官方对祭社的支持甚至是硬性规定,都必然在客观上成为乡村民众祭社宴饮的重要因素。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在于民众对社日活动的主观诉求与社日活动的客观功能之间的契合,即,乡村民众能够通过对社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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