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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市场上转让、出卖。这又类似于现代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注:赵威《票据权利研究》第16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现代法学研究者往往对纷 繁复杂的历史不明底里,赵威的上述论述亦不免此疵。据专门研究宋代盐业的专家郭正忠的 考证,“交引即盐钞,但随时命名不同耳”的说法并不准确。盐引,在宋代属于税引、茶引 、脚地公引、长引、短引、钱引等诸“引”之一种,除“钱引”外,诸引大多具有类似税引 的功能。盐引的正式名称为“随盐交引”,宋代的盐交引既是支盐的“交抄”,又运销盐的 “公引”,是包括支盐和销盐两种票证合在一起的总称。“除有支领定量官盐的功效之外, 它大约还能用作沿途免纳商税的通行证,至少其中一部分——‘脚地公引’,在支盐后仍继 续使用;甚至还可以作为合法销盐的凭证。”(注: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第483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宋代钞引盐法与一般折搏、交引盐法的实 质性区别,主要在于它博取盐交引的手段,排除实物,仅用货币。盐钞仅具有支盐的功效, 支盐后即被回收,不象盐引在随盐运销后作废上缴。明代沿袭宋制,行开中法,召商转运税 粮,以盐偿付脚价。在这种宋明时期召商人入刍粮边塞的入中、开中制度下,盐引(元以后 不复使用盐钞之名称)尚系具有承兑权利的票据(传统说法为“凭由”),但到清代,开中法 早已荡然存,盐引根本不包含盐钞的性质,绝对为一种公法上的凭证,而有价证券如前述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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