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3-1916.4两度出任财政总长之职。从出身背景来说,周氏父亲历任长芦盐运使等职 ,与盐政密切相关;从自身阅历来说,周氏本人涉足官场后亦曾任长芦盐运使等职,其核心 企业启新洋灰公司、中国实业银业等都有盐商投资入股。(注:在章开沅教授主持下,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周学熙集》,其关于盐政的大量 文献资料可参阅。清末民初执实业界牛耳者,南有张謇,北有周学熙,时称“南张北周”。 与 张謇就场征税的改革盐政主张不同,周学熙时时以维护盐商利益为出发点。)由于与盐商具有千丝万缕的联 系,周学熙在民国初年关于盐政改革的讨论中提出盐引契约论,以图从法律上维护盐商的既 得利益于不坠。
据笔者所见,清末民初周学熙等人将盐引定性为契约本身是一种外国舶来品,并不符合清 代盐引的实际情况。契与约二字联用,始于《大清民律草案》,系由《日本民法典》移植过 来的汉字。在明清时期,民间广泛使用的称呼是“契”或“契据”等。从现存的契约文书来 看 ,尽管“契”与“约”、“字”的用法因地域和时期的不同有较大差异,但“契”基本上用 于买卖或抵押关系上,如“绝卖文契”、“典田文契”等,多为重要而正式的文书;而“租 契”、“借契”即使不是完全没有也是极其少见,常见的是称为“租约”、“借字”,给人 一种略式文书的印象。从内容来考察,“契”为卖主表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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