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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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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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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买价的前提下把不动产的权 利让渡给买主,有些类似卖主一方提出的保证。因此,与英文Contract相对应,中国现行法 律多采用“合同”一词,以强调当事人双方合意基础上的约定。(注:岸本美绪怀疑中文“契约”一词至今仍保持着某种单务性的语感。笔者认为这种怀疑 是有道理的。中国俗语中所谓“卖身契”不谓“卖身合同”即是明证。参见岸本美绪《明清 契约文书》,见滋贺秀三主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版。)“合同”是中国自古就 有的一个名词,指各执半纸,合而同之。现代民法学家把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认为合 同仅指书面契约。(注:刘歧山等《合同与契约之异同及其归类》。)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历史主义的方法论。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合同 除表示双务或单务的法律行为关系外,还表示多方当事人为共同目的而达成的协议,相当于 日本民法典中所谓“合同行为”,是一种共同行为,与西方近代法律中的契约概念有很大差 异。
当西方法律的契约观念输入中国之后,中国人便开始操用这种“洋泾浜”式的半生不熟的 法律术语解释盐引的性质,认为“权利义务之对待,为契约之原素”,商人领引运盐“系商 人对于国家之义务”,国家划地行盐“系商人对于国家应享之权利。”这种契约论不仅是一 种法律上的契约论,而且明显具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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