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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租金是一种由政府干预带来的非生产性的收益。租金的存在自然刺激人们“寻求租金”,如 同利润存在会刺激人们“寻求利润”一样。但“寻租”和“寻利”给资源配置和社会福 利所带来的后果迥然不同。)清代著名小说家吴敬梓盘桓 于清代雍、乾年间的扬州,其《儒林外史》“颇涉大江南北风俗事故,又所记大抵日用常情 ”,(注:光绪十一年,黄安谨《儒林外史评》序,原载宝文阁刊本《儒林外史评》,转引自王 振忠《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第2页,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在第二十三回中就述及徽州盐商“弄窝子”及“窝子长跌”的情形。日本学者中山 八郎、藤井宏等对“窝”的考证阐释兹不赘言,但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盐引并非有价证券, 引窝作为配额而导致“租金”的产生并非盐引将此权利包摄于证券之内。现代法学认为,无 记名证券、指图证券系“源自于证券的权利服从于与证券有关的权利”(Das Recht aus dem  papier folgt dem Recht am Papier),而记名证券系“与证券有关的权利服从于源自于证 券的权利”(Das Recht am Papier folgt dem Recht aus dem Papier)。但与此相衡量,盐 引根本无自身不属于上面的两种情况,所以不能称之为有价证券。“租金”不等于盐引本身 为有价证券。其二,清制,引商销盐均有定额,官府依额收课,不论是否完成定额,课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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