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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熙等人的观念中更不是行政契约,当时人尚无此认识。

    (4)许可证说

    笔者不认为盐引系纳课后的税单,因为清朝对食盐实行的是专卖制,而不是单纯的征税制 。在两淮地区,纳过真正的盐课——请单银后,商人拿到的是照单,只有盐商凭照单下场买 盐后在从场到仪征的途中经过泰坝的抽掣、白塔河巡检的检查,运司才把真正的引发给商人 。据张小也博士论文《清代私盐问题研究》,引不提前发给商人,即便发给也要用照单或皮 来包裹,上面书明情况,因为引在商人运盐的过程中有可能磨损。(注: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未刊稿,藏于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阅览室。)尽管其它地区并无如 此繁琐,但说明引与照单毕竟存在区别。清制,凡验单引用载四角法:出司之日截去第一角 (“平字角”),到场捆配盐包截去第二角(“上字角”),在批验所查验包引称掣无弊,截去 第三角(“去字角”),投送州县查验后截去第四角(“入字角”)。“若将引盐不由正路,越 过批验所,而不经官掣挚,及引上未曾印盖关防者,杖九十,仍押回批验所盘验,如盘有余 盐,亦从私盐法论。”(注:《清盐法志》4,《通例四·缉私门》。)盐引有期限,违限过期将引目铳毁入官,仍治以罪;盐与引相离 及用旧引影射者,皆以私盐论罪。过去学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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