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
|
|
清代的纲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宋朝的“盐纲”运输体制。而其直接的源头乃是明万历四 十五年(1617)袁世振、李汝华为疏通旧引所实行的纲运制度。清承明制,继续发展和完善了 商纲制度,以加强对盐商的约束。据《山东盐法志》载,山东各商纲有晋泽纲、同仁纲、泰 来纲、祥仁纲、集义纲、晋兴纲、永公纲、永昌纲、洪戬纲、洪晋纲、通裕纲、永兴纲、祥 顺纲、京浙纲共计十四纲,雍正六年又增庆汾为十五纲,商人共四百八十名。(注:宋湘等《山东盐法志》卷13,《商纲》。)顺治十四 年工科给事中阴应节在奏疏中言:“山东商人每年例有纲头轮流听公领引办课”,表明商 纲制度在明清鼎革之际相仍不替。清代纲商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如下趋势:
其一,总商的人选从最初富商轮流充任到众商公选,最后直接由官府指派,商纲的自治性 和民主性日趋淡化,国家干预的力度逐步扩大。以山东为例,康熙时因纲首轮流,责任难充 , 所以改为众商公举:“引商半系客籍,引碎商散,乃立纲以统之。纲有六,举二人董其事, 曰纲首”。这一变革发生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据史载,之所以如此改革,是因为“凡司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