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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清楚“就场专卖制”与“就场征税制”的区别 ,如嘉庆时龚景翰认为刘晏开就场征税之先河,魏源在嘉道时留心盐政亦失考如故,但清朝 决非就场征税,因此盐引并非单纯“税单”而已,具有规范盐斤销售的功能。盐引如果是单 纯的税单,则不可能完全税后受诸多约束。

笔者虽然认为盐引系运卖盐斤的许可证(license),但不同意把盐引等同于西方的特许状。 (注:张正钊、韩大元主编的《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基本上把引定性为许可证 制度中的表现形式,但语焉不详,令人无从悬揣其意。)和中国有学者将盐引视为契约一样,西方也有学者把特许状视为一种社会契约,认为后 来的“社会契论”或许就是从这里找到它主要的依据,但这不能与现代意义上的契约相等同 ,因为特许状的条款由法律所固定,当事人无从讨价还价,与其说是“契约”,不如说是“ 同意建立某种永久性关系的宣誓”。(注:Harold J. Berman:Law and Revolution,P393.)在笔者看来,中世纪西方的特许状颁布的对象远比 盐引适用的对象广泛,诸如城市、小封建领主、行令等等,而且基本上都是行政管辖豁免证 ,而中国的盐引虽然使盐商可以贩卖盐斤,但管制色彩极为浓厚,法网绵密,而西方近代化 后的特许状不仅与中世纪西方的特许状不同,在法治主义的影响下特许期限、特许的权 利与义务观念均明确化,又与中国盐引的前近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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