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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变为30总商,而且有大总商(简称“大总”)和小总商之分。《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所载 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中军机大臣曹振镛奏折言:“两淮公事甚紧,向于总商之中 推老成谙练一人为首,并不奏咨,其承办公事、支销银两,仍与各商会齐商议,公司列名。 ”嘉庆十一年(1806)规定首总三年一换。(注:《军机大臣曹振镛等为遵旨议复两淮盐在楚省运销事宜奏折》(道光二年七月初二日) ,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尽管首总制度竟源于何时殊难确指,但据王振 忠研究至迟不晚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注:王振忠《清代两淮盐务首总制度研究》,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道光二年(1822)由于首总诸事专擅、各总商渐 俱推诿不前,遂将其名目永远革除。由此可见,两淮盐商组织中最复杂时期形成了三层控制 体系,即:首总——大总商和小总商一总商。另外,两淮商人凡行盐各处口岸,俱设有公匣 ,除督查销盐外,主要责任在于“专司支解各官养廉及各项生息。”

    盐商组织的功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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