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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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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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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引目划出二十六万余道可以运销,其余则摊入通纲带课而不行盐”。(注:《皇朝政典类纂》卷71,第28页。)盐业专卖本来是 独占垄断利润,但诸盐商之间尽管有引额、引岸、盐价诸多限制竞争的规定,亦不免流通网 点设置、加斤招揽顾客等非价格竞争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内讧,商纲组织在这方面具有重要 作用。第四,承办商巡,有学者认为清廷允许商人雇役缉私,标志着封建国家部分执法权的 出让。 但笔者认为,商巡不是封建国家执法权的分割,而是国家执法权的加强,只是国家为了节省 巡缉私盐的财政支出和弥补国家执法力量不足的手段;本来即为短缺,这部分力量是新增加 的,焉能谓之出让?第四,对盐商财力消乏后抚孤恤贫,济急周穷,如乾隆年间扬州设立的 “务本堂”即实行月折制度。
笔者不认为商纲组织是股份公司,但认为商纲组织确实是股份公司的前身。股份公司(comp any limited by shares,Corporation;Aktiengesellschafte;Societe anonyme,株式会社) 被视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圣物,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许多学者不了解西方历史,其实法人制度 在法律中最早见诸于明文是《德国民法典》,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历史并不长。艾瑞克 ·霍布斯鲍姆(Evilc Hob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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