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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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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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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利当兴,有弊当除,钱粮公务,便于催督,非德能服人,言可服众,不足以当斯任。若 轮流点充,好纲必为钻谋,累纲必行推卸。自今纲头批令阖司公举德行端正、诸事练达者, 方准充补。”(注:张茂炯等《清盐法志》卷55,《山东》六,《运销门》二,《商运》。此处所谓六纲 为永兴、通裕、同仁、集义、恒德。薛宗正先生在文中有14纲(后为15纲)的记载和6纲的记 载,没有指明其间的抵牾,此问题待考。)尽管笔者认为清朝后来的纲头多变为官府指派,但不愿如薛宗正先生那样 移花接木地用两淮地区雍正三年(1725)的材料为例证,这是历史学界常用的连缀方法,然而 易流于穿凿附会之弊。山东地区这种倾向很可能并没出现,至少目前笔者未从材料中得到证 实。胡适先生就曾说过:“凡治史学,一切太整齐的系统,都形迹可疑的,因为人事从来不 令如此容易被装进一个太整齐的系统里去”。(注:《胡适书信集》(中),第702页。)因此,对这种趋势的认知应该避免陷入 形而上学的泥淖。
其二,纲商组织机构日趋严密复杂。康熙十六年(1677),巡盐御史郝浴奏言:“臣受事后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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