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较大的歧异性。
三 清代盐商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1982年的时候,中国人尚鲜有知晓“股份公司”者,但薛宗正在此时即撰文指出:清代 商纲“是合股经营的独立商号”,“其内部自须建立适当的组织”,后来“商帮实际上成为 总商经营的股份公司,总商就是这个股份公司的老板兼封建国家的包税商人。”(注:薛宗正《清代前期的盐商》,见《清史论丛》第4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薛先生 的胆识固然令人敬钦,但这种定性拟于不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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