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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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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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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集众商,用滚纲旧法,公取资重引多之人,佥二十四名,尽以散商分隶其下。一切纳课 杜 私,皆按名责成”。(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8《课程》。)王思治、金成基教授据此认为两淮总商的设置大约始于此,而陈锋 则认为两淮总商的设置,当与山东等盐区一样是在顺治年间,只不过在康熙十六年明确规定 为设置24总商而已。(注:王思治、金成基《清代前期两淮盐商的盛衰》,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陈锋 《清代盐政与盐税》第34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出版。)这两种解读都势均力敌,难成定谳。不过笔者倾向于康熙十六年创 置说,殆明清易代之际,各地商纲之制恢复未必时间一致,而且康熙四十七年(1708),康熙 帝下令革除总商,认为“私盐之充斥,皆由总商不革”,可见清政府当时对总商的利弊尚无 确切的认知,总商的地位并不牢固。但雍正二年(1724)十一月户部侍郎李周望等又奏称:“ 两淮历年于三十总商之内,盐院择其办事明白者二三人、四五人点为大总,一切匣费由其摊 派,烦杂事务亦归办理,”题准革去。(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5《课程九》)这说明总商在康熙四十七年被革除后又恢复,并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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