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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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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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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第一,便利于清政府征课。在清代淮盐销往楚岸的过程中,其资 本多而引课多者,祖孙父子世代业盐,扬俗称为大商,每年到岸盐船十居六、七,资本微而 运 盐少者,多系借他人资本,附别店之所,今岁行而改岁止,去来无定,扬俗称为小商,每年 到岸盐船不过十之三、四。正是由于商散而难纪,所以山东设立盐纲,“一切领引纳课责成 纲首整理,以取整齐”,“散商领引皆由纲商查验加戳,然后呈堂用印,”规定总商资力最 低以800引为率,不及此数一律裁革;在两淮,实行滚总制度,“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 商年窝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听其自向总商取具保结,开报运司攒造清册,为稽运催 课之凭,谓之滚总”,在这种制度下,盐政和运司就可以唯签头总商是问,按名责成,以纳 课杜私。第二,代表众商与官府沟通,为官府盐务法规政策的确定提供建议。如李煦在巡盐 御史任内,给康熙的奏折中,有关行盐的一些具体建议,就是根据“商人众议”而提出的, 所以他常说:如蒙应允,“是奴才与商人共载万岁天恩”。(注:李煦《湖广两盐行盐口岸地方官员借端抑勒清饬禁折》,见《李煦奏折》第2183页。)乾隆帝在两淮盐运使出京赴 任之际也持意指示:“江广达人老成,可与咨商”。(注:袁枚《小仓山房续文集》卷31,《诰封光禄大夫奉宸苑卿布政使江公墓志铭》。)第三,协调盐商内部的竞争关系。 据《皇朝政典类纂》,两淮盐引在繁荣时期不断增引,后来“盐多则销滞,经通纲筹议将新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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