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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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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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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wm)在《资本的年代》中指出:在1840年以后,西方“组建商业 公 司(尤其是股分有限公司或类似组织)现在变得更容易,同时也摆脱了官僚控制。在这方面英 国和法国领先一步,德国直到1870年后才建立公司注册制度。”(注:Eric J. Hobsbawm:Die Blutezeit des Kapitals,S 53 Fischer Taschenbuch Verlag , Januar,1980。)但从公司的历史沿革来 看,现代西方实定法中并无我国“企业法人”概念,大陆法系民商法把法人区分为社团法人 和财团法人两种基本类型,而公司最早可从罗马社会中的Universitas,Colligium,Corpus寻 找到其最初始的雏形。方流芳的博士论文《公司: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就详尽考察 了西方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在于 对行政垄断的追求,从特许设立到准则设立是古代公司向近代公司进化的过程。(注:方流芳《公司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分合》,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阅览室,未 刊稿。)这样, 在中世纪英国的行会中的同业公会(Livery Companies)等均为近代公司的前身。亨利·皮朗 在《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中这样写到:“自从十一世纪以后,政府当局按照行业的不同 把工匠们组成不同的团体加以监督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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