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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必不可少的。这样,常常有引未销完而课饷全完的情况,尤其在清中叶以前,如乾隆四、五 两年,广东顺德等四十二埠“各商已纳课未销引共三十万四千二百余道。”(注:光绪《两广盐法志》卷23,《转运》6。)从这种意义 上,引商手中的积引是有价值的,但这种价值是添附的,而非盐引本身所固有的。在清代, 民间有将捐官执照和赴任*向钱庄、票号质钱者,但这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视为有价证券的 ,因此盐引在习惯法上的非法运作也是这个道理。事实上,清朝盐法曾有对占据窝底租雇纲 利查出后一体裁革的规定,但“乾嘉以来,各区商人辄将窝底出租,非特不依法革退,提窝 改签根,甚且从中需索,贪取黑费,准与租岸,谓之办租,由是认引之商,率以一纸虚根, 坐得窝利,办运各商,必向有窝之家,出价租窝,故占岸者为引商,行盐者为运商,洎至道 咸年间,租办相沿,浸成惯习,官既利以索贿,率皆瞻徇不究,此则黑费之弊也。”(注:《论改行新盐法答客难》,见《盐政丛刊》第4集,第486页。)正 是这样,盐引“在习惯上已成为一种有价证券”。(注:《改革全国盐政计划书》(民国元年),见《张謇全集》第二卷第118页,江苏古籍出版 。)光绪二十四年(1898)六月二十九日长 芦商人恒九公禀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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