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俸的变化
清代官员的正俸大都是按品计俸,在清季十年并没有大的变化。这期间最显著的变化当属外交官新俸制的形成。
1901年以前清朝的驻外使节大都是兼差人员。1901年外务部设立后,才开始设外交专官,并奏定品级。起初外交官员按旧例支俸。1906年起这种状况得到改变。该年外务部奏定《出使人员俸薪章程》,规定了外交人员的新的俸制。它规定头等出使大臣月薪1400两,二等出使大臣月薪1000两,以下参赞、领事等官按第递减发给月薪。[2](卷142.P.9029)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同年的《各使馆员数品秩等级月薪明单》的规定表明,虽是同一品级的出使人员,月薪却大不相同。如驻日使馆二等驻使与驻英、法、俄、美使馆的二等驻使同为二品官,但前者月薪960两,而后四者却各有1200两;驻韩国总领事与驻横滨总领事同为四品官,但前者月薪500两,后者却只有400两。[2](卷142.P.9209)这是按其办事的繁简而定,而不是只按品级来定薪。
此外,驻外使馆还实行积劳加薪的制度。1907年外务部奏定:参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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