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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俸制变化初探

时间:2007-3-10 10:56:46  来源:不详
1880年河南巡抚涂宗瀛就奏请裁革陋规以资办公费用,但未能施行。1902年袁世凯奏请将直隶道府厅州各项陋规一律酬改公费,并对陋规的种类、危害作了具体指陈,认为“此等风气各省皆然”,而“整饬官方为当务之急”,但是若把“各项陋规扫荡廓清而不筹给办公之费,则一切应用均无所出,势难治理地方。”由于国帑空虚不能另增费用,不如化私为公,“通饬各道府厅州,各将每年应得属员规费据实开报和盘托出”,交给司库,“按向来所得之多寡明定等差酬给公费”。清廷对此颇为赞同,“著各督抚仿照直隶奏定章程将各项陋规一律裁革,酌定公费以资办公。”[2](141.P.9023-P.9024)同时,清廷也谕令各部妥筹办公经费,从此开始了公费制度。到1905年为止,只有外务部于1904年奏定该部公费,吏、刑两部于1905年也勉强推行,各省的推行却相当缓慢。这反映了公费制度最初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况。

  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后,公费制度继续推行。1907年东三省总督及奉天省奏定公费。次年清廷发布上谕督促各省推行公费制度,其上谕称“有人奏请匀定州县公费以期久任而整饬吏治一折,所陈切中官场积弊,著各直省督抚体察情形奏明办理。”[2](142.P.9033)此后各省加快了步伐,但办法不一。1909年广西奏请巡警道年支公费8000两,不设养廉役食。[2](143.P.9045)可见,到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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