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实行。但清政府却于1911年灭亡了。因此,可以说清政府是带着一个杂乱的俸制灭亡的。
综观清季十年的俸制,我们不难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是多元混杂。从上文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混乱是清季俸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当时的俸禄除正俸、养廉外,还有公费、津贴、薪水等繁多的名目。无怪乎时人称,“俸制之范围日广”,“俸给之名称益淆矣”。当时的俸制在执行上更显得混乱,不仅津贴、公费、养廉等相混淆,就是同一名目的俸给,在执行上也缺乏统一性。以新设官员的薪俸为例,1907年后各省都因循旧例按品级奏定正俸,如巡警道、劝业道,各省均按正四品例年支105两,到1909年已有不少省已奏定,但度支部却称“仍俟各省报齐,再由臣部拟定划一数目,通行各省。”[2](卷143.P.9042)因此新设职官正俸在统一厘订上相当滞后。省级官员尚且如此,其下属人员薪水就显得参差不齐了。以提法司属员月薪为例(见下表),直、苏、粤、晋、鄂、皖六省提法司属员基本相同,但薪水的发放却参差不齐,清楚地表明了当时薪俸的混乱。
附图
二是名不副实。清季许多人指出:“禁人之贪必先有以养其廉,责人以忠必先有以厚其禄。”[2](卷143.P.9043)也就是说要高薪养廉。清季俸制改革也有这方面的考虑,但是受经费短绌的束缚,诸多制度难以执行,显得名不副实。如学部援外务部、农工商部、民政部例,奏定该部尚书年支养廉银1万两,侍郎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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