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公费仍然是一个易混淆、界定不清的概念。1910年直隶总督陈夔龙指出,“近来京外应支公费多与养廉、津贴无殊”,故定公费应分公费与经费两项,公费是“凡本官服食、仆从、车马及一切私用应酬杂支属之”,经费是“凡该衙门因公费用与署内幕僚、员司、弁勇、夫役、修理房屋等项皆属之,海关道交涉、接待、赠答经费亦在内”,公费无庸造报,经费则须造报,并不得逾支。[2](卷144.P.9048)
在公费制度推行的过程中,1910年资政院曾奏定京、外官公费标准,但清廷却谕令“俟编订官俸时,候旨施行。”[2](卷144.P.9047)因此公费标准虽然制定但未能施行。此后各省纷纷奏定各自的公费标准,江苏、湖北等省仿照直隶在定公费时区分为公费与经费,安徽、河南等省则只奏定公费一项。可见,直到清朝灭亡,公费制度的推行仍然参差不齐。
此外,武官也有公费的发放。如1905年以后,陆军队官以上的军官除薪水外还按等级发给公费;1908年《警察队饷章》规定,排长以上军官除薪饷外另外发给公费;1909年《禁卫军饷章》的规定则把公费包含在薪水中。
由此看来,公费制度是清季推行的新制度,但直到清末,它也未能得到统一、彻底的执行。
(四)津贴与薪水
“津贴”,按刘锦藻的说法是“自辛丑回銮优予津贴例起”[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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