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外务部的“郎中岁给三千余金,而大学士春秋两季俸入只三百余金。”[1](P.435)有的甚至说“大学士之俸薪不敌一书记。”[1](P.423)于是有人指出:“官方之整饬,皆非增加廉俸入手,不足以正本清源,其内官当一切如新设外、商、学部例,一律增加。”[1](P.382)
鉴于上述情况,1906年中央官制改革后,新设、改设各部大都援先例奏定养廉银数。1907年地方官制改革后,各省新设职官也纷纷奏定养廉银数。如东三省总督奏定年支养廉3万两,高出清末定额1.3万两~2万两[4](P.550-551)达万两以上;皖湘两省分别奏定巡警道养廉银为2000两、4000两[2](卷142.P.9034.P.9035),高低相差竟达2000两。
养廉制度的上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的俸制,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养廉制度的混乱。
(三)公费制度
公费并不是清季出现的新名目,不过作为一项制度来推行它却是不同于过去。
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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