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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俸制变化初探

时间:2007-3-10 10:56:46  来源:不详
译官、书记等外交人员,“届三年而仍留任者,如实系得力之员,应各照原支俸薪银数由部核准加给二成以示奖励,以后六年、九年亦照此递加,以加至六成为止,惟各领事不在此例。”[2](142.P.9031)

  驻外人员按办事繁简酌定月薪、积劳加薪的制度完全不同于国内官员终身一俸的旧例,体现了品级与职级、劳绩的结合,是中国俸禄制度近代化的最初尝试。

  (二)养廉的变化

  清代养廉制度起初只在外官中推行,后来在京官中也陆续推行。雍正年间曾发给户部各级官员养廉银两。乾隆初年,又“陆续赐给其余各部官员和在京八旗大臣等以养廉银两,但其数额却远少于地方同级官员。最多者不过五千两。”[3](P.150)可见京官的养廉银是比较少的。1901年以来,新设各部自行奏定养廉标准,改变了以往京官养廉较少的旧制。

  1901年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时奏称:“外务部既设专官,自应优给养廉以资办公”,定总理王大臣年支养廉1.2万两,会办大臣1万两,侍部8000两,左右丞5000两,左右参议4000两,郎中3600两,以下递减[2](141.P.9021)。此后,新设各部也都援例奏定养廉。这就使新设各部官员的收入比旧有各部官员明显地多出许多,以至于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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