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著述方面,北宋中叶以后,随着政治斗争的频繁,也呈纷纭之势。最明显者,邵伯温、司马光等无祐派及其子弟门生,著私史诋斥、诬蔑变法派,甚至无中生有。到了南宋,先有李纲、宗泽与汪伯彦、黄潜善的矛盾,后有赵鼎、张浚与朱胜非、吕颐浩的政治分歧,再有秦桧专权十六年与主战派的势不两立,可以说矛盾更为复杂,各种势力交织,各派门生子弟均执笔著述,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目的。以致记载事件详略各异,评判人物各执一辞。相对于官书而言,更没有统一的是非标准,撰述者背景各异动机不一,阵营复杂,门户派属私见行诸文字,隐己之恶,掠人之美,几为通病,难以作凭。资料记载的这种情况,决定了史家在利用时决不可贸然从事,而只有将它们纳入长编体之中,综合考证、参互求索,方可补弊纠偏,扶其偏私,斥其讹谬,平析曲直,恰当弃取,做出高质量的信史。而《长编》、《要录》和《会编》正是在上述资料条件下,利用长编体修纂成功的。
总之,无论是人、政策,还是事件、资料都给编写当代史布下了层层障碍。史学家受到现实政治、人事、资料的多方面掣肘,这是既定的先决条件。而南宋三位史学大家的高明之处,正在于他们找到了最恰当的途径——长编体。从而,在夹缝中突出了史家主体意识和创造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人、书、事诸因素的左右,达到了众说“汇而为一”的修史效果和目的。
三、 编年史传统的转化与更新——长编体确立的内在因素
任何一门学科都要随时代的发展而调整自身,同时在发展积累过程中不断寻求更合适的表述方式。因为,表述方式的变革往往也就反映了学者们对学科自身的新认识。中国历史学也不外此理,源远流长的中国史学史,一定意义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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