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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家族共同体组织民俗论纲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佛会,同样在普通民众那里同样是祈子会,江南泰州“四月八为浴佛日,妇女有相约诣尼庵拜礼及祈求子息还愿者。”(注:《古今图书集成岁》.功典·孟夏部.)
    再一种保证子嗣的方式是纳妾,明清时期可以接续香火的理由纳妾,明朝律令规定男人年过四十,其妻尚未生子者可纳一妾。事实上,民间为延续香火并不见得遵守这一纳妾规定。
    一旦家里如愿得子,就须向家族报丁。报丁的时间各家族有不同的规定,有的随生随报,如浙江会稽《章氏家乘》(康熙三十六年)规定,“凡子生一日,告于宗长而书其行,弥月抱之以见于庙及宗长。”有的一年报送一次,如福建崇安《袁氏家谱》(光绪九年)规定,每年正月初一报丁,当即查明,载入丁簿。每一家族都有丁簿,登录所有合法出生的男孩。但要成为真正的家族成员,须待成年之后,各地家族成人的年岁大多在十六岁,届时举行入谱的仪式。如苏州《范氏家乘》(乾隆十一年)的惯例:“子孙年十六岁,本房房长同亲交,父兄于春秋祭祀时同往祠中,具申文正位验实,批仰典籍注籍。”如果未成年而殁,族谱一般不录。

      (二)族谱
    族谱:是记述宗族源流世系、族籍登记,宗族重要成员事迹、宗族墓地、田产及族规家训的宗族文献。族谱的编修源于汉魏时期的世家大族,目的是维系世家血脉宗亲的贵族地位。宋明以后,庶民家族修谱成风,家谱、族谱成为“敬宗收族”的文献依据,“家之有谱,犹国之有史”。
    明朝是族谱编修的高潮时期,明人继承了欧阳修、苏洵以五服内族人为族谱主要收录对象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推广开来,在各地纷纷纂修的族谱中,纵向世系源流可以追索甚远,但重点记述的是高祖以下的家族事务。明朝的士大夫在地方家族组织建设中,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如果要有具体文献证明的话,那就是家谱、族谱的编修,他们大多以替家谱、族谱作序的形式,推崇谱谍的教化与聚族功能。如明朝初年,历官四朝,曾经做过内阁大学士的杨士奇,为其家乡江西泰和县及所属吉安府宗族就撰写了70多篇宗谱的序跋。[2](P360~374) 他在序跋中重视家族源流,强调家族的文化传统,“族谱之作,所以明世次,别疏戚,著其所自出,而表先烈启后昆之意,具乎其中。”[6](P521) 明朝后期退休官员、思想家罗钦顺,也是泰和人,他曾写了13篇谱序,并亲自参加本族的续谱活动。[2](P399~403) 他在《义城黄氏重修族谱序》中说:“盖闻人道莫大于尊祖, 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法既废,而收族之要,惟赖谱牒而已。”[7](P129) 当时宗族组织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族谱,族谱是家族的历史文献,也是家族现实利益的依据与家族行动的规范。有了族谱就可明白世袭源流,就能团聚家族成员,从而保证家族组织的稳定发展。
族谱的编修是家族的大事,首先在家族中设立编修机构,名为谱局或谱馆,由他们负责组织文字材料,制订谱例,收取相关费用,再由主笔纂修成书。修谱的费用,一为族产提供,二是丁口缴纳。浙江东阳上璜王氏《修谱条例》为我们提供了清代谱谍编修的范例。光绪七年(1881)三月开设谱局,下发“条单”,“计开条例”主要有:一、新丁,每丁缴钱二百文,缴谷若干;老丁,每丁缴钱一百文。二、各房长开丁单、年庚、生卒、字行,必须细加查阅,明确交局。三、印载文集、记传,每篇取钱一百四十文,印载诗词、歌调、每首取钱二十四文,印载像赞,每幅取钱二十四文,印载契据、约议,每纸取钱七十文,印载祀产,每号取钱十四文。印载新坟图,每图取钱三百五十文,还有酒食一席。行、传、序、略,“如有品行不端者,不得徇情滥载。”四、立继,须将继约交局查阅,如果昭穆不当,年岁不符者,不载。五、异姓不得乱宗,如有乞养异姓为嗣者,不载。娶同宗为婚者,宗谱削除。女适丐户,及娶丐户女为婚者,削除。盗卖祀产,及盗卖祖坟、盗砍坟木者,削戒。犯伦常有案,及窃盗有案者削除。娼、优、隶、卒,及充当徒差、门丁等役者,削戒。还特别对典妻之事,予以禁止。由此可见,族谱的编修过程,事实上也是一次家族秩序的整理过程。家族的规范体现在谱谍的编修条例中,家族的谱谍不仅要家族成员共同出资,而且特别严明宗族收录的范围,严防混淆家族血统。
    明清以来的族谱重在伦理教化与日常生活的规范,在各种族谱中我们都能见到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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