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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家族共同体组织民俗论纲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公益事业开支,如修桥补路等。
    每一宗族或家族都有自己的坟山墓地,“生前族居,死后族葬,”是自古相传的惯习。家族墓地,一般选择在风水上佳之处,这样会对子孙后代有利。选择祖墓,要“土厚、水深、无砂、无蚁,土色以黄为正,坚而不燥、光润而不湿者吉。须使他日不为城郭、沟池、道路,不为贵势所夺、耕犁所及,又须避村落,远井窑。”[10](P197) 明清时期风水师是热门职业,福建、江西人们尤其相信风水,将子孙的发旺与祖坟联系起来,“江南之俗,子孙本支,人各为冢,一家贵盛则曰某祖坟也,一支绝灭则曰某祖坟也。”[11](P115) 祖坟是家族的神圣场所,族人必须严加保护,以防止墓地风水遭到破坏。墓地附近不准起土砍树,祖坟地的树木属于风水林不准砍伐。光绪山西平定石氏《宗祠规条》有,“坟中荫树,关系甚重。无论各股老坟新坟,倘有不成材子孙偷卖者,查明情由,请总管并族长到祠秉公责罚。”如果是外姓人偷伐者,查明之后,令其赔栽,并归还所伐之木。”历史上因为家族祖坟地被人觊觎的官司时有发生,雍正年间,英山萧氏四世祖妣墓地为豪强侵夺,萧氏十六世子孙,告官多年,有人劝其中止,他们说:“吁!祖墓莫保,死且不休,遑为家室计。”最后虽然财产典卖一空,但保住了祖宗墓地。“夫人之有祖墓,犹树之有本根,天下无根而垂条结繁者,未之见也。”(注:《蒋萧氏宗谱》九修卷一,“为祖毁家记”。) 祖坟对于活着的族人来说,是一个精神的依靠。祠堂供的是神主牌,墓地是祖先栖息地,子孙的岁时祭祀活动就在这两地举行。

      (五)族长
    为了有效管理宗族与家族事务,每一宗族与家支都要推举负责人。明清时期大的宗族一般设总管一人,族长一人或多人,管理日常事务。族长一般是德才兼备的长者,“族长齿分居尊,统率一族子姓,评论一族事情,公平正直,遇事辄言,乃其职也。”[3] 族长是家族的权威,对外见官、交涉与其他宗族的关系,对内理家族内部事务。具体说,族长职责有三点:一、协助宗子主持宗族祖先祭祀。正旦、清明、中元、冬至都是祭祖的日子,凡是设立了宗子的宗族,族长协助主持祭祀。如果没有设宗子的家族,就有族长独立主持祭祀。二、管理族产。三、主持调解家族内部矛盾,公平判决家族内部争端,惩戒违反家训族规者。四、代表本家族与官府及其他家族交涉协调。
在宗族之下,有不同的家支,这些家支俗称房头,各房头有房长,房长也是经家族推举而产生,他管理本房事务,如《余姚江南徐氏宗范》:“族中支派繁衍,似不可以一二人主之。每房各立房长,以听一房斗殴、争讼之事。”如果与外房交涉,先有房长之间共同协商处理,不服,再禀告族长、宗子等会族公议处理。族长、房长是家族事务管理的执行人,如果他们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从原则上说,族众可以通过公众会议将其罢免,重新选举新的家族领导。但是从担任族长、房长的情况看,他们大多是本族的“殷实之人”,一旦掌握族权后,不见得轻易改变。他们拥有极大的权力,如山西尉迟氏,自至清没有分家,其家族管理的方法是,在族中先选有才行者为族长,有事到宗祠处理。“有公案,有钤记,凡族中事,皆听其一言以进止,无敢违。”继任族长由前任族长推举,他人不得干预。苏州范氏也是一大族,推选一人为族长,“设公案,听断一族之事。”如果族长更换,在办交接仪式时,一定要穿公服,俨然品官的工作的职位交接。[12](P2116) 家族祠堂类似家族衙门的作派,在各地并不鲜见。

      (六)家训族规
    家训族规是明清家族组织的民俗要素之一,从它的文化性质看,它是上下层文化的融合,上层的统治意识与下层的自治意识在家训族规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就其思想内容看,它是儒家伦理思想在家族社会的具体实践。家训族规中同样贯穿着儒家的思想原则,儒家的教化观、伦理观通过文人士大夫的灌输与家族范本的标举,成为家训族规的精神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家训族规在不同的时期显现出不同的形态特点。
    在隋唐以前,家族形态主要表现为世家大族,世家大族由贵族家庭成员与依附他们的亲族或家奴组成,世家大族内部关系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会礼法制度约束子弟与部曲,并不需要另立对家族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族规,对于家族成员以劝诫为主,强调精神的认同与思想的规范。这一时期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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