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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家族共同体组织民俗论纲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定的习俗惯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分家。宗族内部随着世代的延续、人口的繁衍,不断地分蘖出新的家庭。分家习俗有相对确定的模式,传统兄弟分家,一般由族长或舅父或姑夫来主持,立有分家契约,将祖产与兄弟要承担的义务公平分割。契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由家族保障实行。“兄弟分家,义让为美。不得霸占,以失手足之情,而伤父母之心。有恃强攘夺者,族长查明,押号均分,照攘夺之多寡,酌量处罚。”[3](P282) 如广东洪氏宗族的分单格式如下:
    “立分关兄弟某某等,今因家务纷纭,势难总理,兄弟相商,已议妥当。爰请族老亲戚将祖父遗下产品、田地某处搭匀均分,拈阄为定,已极公平,各宜和合,照依关书,永远管业。如敢违抗,又起争端,即鸣亲族,共同攻讦。恐口无凭,立此关书,同样各执一本存据。
    立分单兄弟某某 某某 某某”[13](P110)
    这一分单只说到了财产的分割,而没有涉及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划分。按照礼法规定父母在,兄弟是不能分家的,父母亡故,弟弟未成家,也不能分家。但在明清时期民间常有“儿子娶妇,辄求分异”的事实。(注: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分居.)
    兄弟均分财产是中国传统的分家习惯,无论嫡出还是庶出都有权分得家产。
    但是晚清在一些地方,有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的资产。如陕西华阴县习惯,“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替田产,以为奉祀之用,曰祀田。盖犹宗法重大宗之风云。”华阴县还有“长子不离祖房”的习俗,如果分家时兄弟多,房子不够分配,祖屋通常分给长子。湖北竹山、京山、通山、巴东、潜江五等县也有分家时,提长房田的习惯。福建晋江民间分家析产,“长子应分双份,”即使是养子也同样得双份。福建蒲城习俗重视长子,“其分产不论家资厚薄,先抽出父母养膳,再抽长子长孙产业,名为手泽。”其他诸子均分。[14](P13~14) 由此可见在宗族社会之下,长子在分家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在家族生活中,长子也有相应的责任。比如祖先祭祀,对未成年家人的照顾等。
    (二)立族。即建立新的宗族组织。宗族总是处在不断的分蘖的过程中,随着历史的推移与家系范围的扩大,人们为了便于宗族活动的开展,一般在远祖的名号下分立宗派房支,使血缘关系亲密的宗族成员能够有效地凝聚在一起。立族通常要设立族产、建立祠堂、编修族谱,以及成立宗族管理组织。在立族的过程中有三项重要条件:一是时间,宗族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一般在始祖以下五至六代才能形成,大约在150年左右;二是人口,宗族实体需要有一定的人口规模,如果世代单传自然形成不了宗族。一般来说人口随着代际推移,呈几何级数增长,到了相应人口规模之后,自然可以立族。三是有共同的始祖,世系清楚。族人有一个共同确认的血缘祖先,始祖是家族的根本。徽州宗族大多以始迁祖为始祖。但要立族的话,仅知道是一个祖先的后裔还不够,必须明确世系的昭穆等次,“奠世系,序昭穆”才能形成一个宗族。诚如歙县《方氏族谱》卷七《家训》所说:“一家之人,高曾祖考,子孙玄庶,门分户别,众而为族。族至千百,称之为故旧。然必喜庆相贺,忧戚相吊,疾病相问,患难相扶,乃之为族。苟昭穆紊而名分失序,亲疏隔而情爱不通,方圆相合而判然不相联属,越相视而邈然不相关系,则路人而已矣,何族之有?”明白了同祖之人在宗族世系中的名分位置之后,人们之间的互相亲爱才能符合宗法伦理关系,宗族才能有稳固的秩序。因此昭穆世次是立族的重要原则。[10](P35~44)
    明清时期宗族组织已经超出传统的五服范围,扩大一村,一乡,或者范围更广,而“五服”成为初级的房支组织。
    (三)入族。因婚姻和生育而新增的人口进入宗族需要一个认定的过程。外姓女子因婚姻进入本宗有特定的仪式,新婚之后有一个告庙的仪式,古代称为“庙见”,即到祖庙去拜见列祖列宗。光绪浙江山阴《安昌徐氏宗谱》规定,“婚嫁先期具一张纸,遍告族人,曰:第几男与某氏议婚,今择某月某日亲迎,谨告。遇春祀之日率新妇拜祖宗,见尊长,领宗帖。”就是说,娶新妇入族,要周知族人,并且要在祠堂拜见祖宗、接受尊长教训之后,才能领到加入宗族的文书。按照一般族规,只有经过正规婚姻程序的人即明媒正娶者才能以“正配”的身份列入族谱,其他人只能简单记载“某氏”。新生子孙入族分“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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