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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家族共同体组织民俗论纲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家礼》的影响,如英山《蒋萧氏宗谱》前刊载了冠子图、醮婿图、亲迎图、醮女图、礼妇图、丧服总图、本宗五服图、正寝时祭图等十六幅家礼图。
    为了适应家族的不断发展,保证族谱对家族生活的现实服务功用,家谱需要不断地重修、续修,重修或续修的时间,各地不一,大略是三十年一修。据同治十年安徽英山《蒋萧五修宗谱序》所说:“故凡有世族之家,莫不有谱。而修之者,则各不齐,有阅数十年而一修者,有订三十年而一修者,我族自康熙四十五年洎于今岁,凡五修宗谱。大约以三十年为率。”(注:九修《蒋萧氏宗谱》卷一,《五修谱序》。笔者收藏.) 对于家谱、族谱的管理各家族有相应的制度与习惯。一般是谱谍修后,各家房长谨慎收藏。慈溪《方氏家规》规定:“各房宗谱各有谱箱,宜悬于高洁处。不得慢藏,不得出借,并不得藏于迁居外姓之房长。”如有遗失,限期两月,“照式备录”,成书后,要举行祭祖仪式,邀各房长检视,“以示大众”,不得徇情,“以干不孝之律”。[3](P315)

      (三)祠堂
    祠堂是基本的族产。祠堂供奉本家族的祖宗牌位,四时祭祀,同时祠堂也是宗族公议与处理事务的场所。在古代社会立庙祭祖是上层阶级的特权,一般庶民是不能立祠祭祀的。庶民只能在家内祭祀祖先,所谓“祭于寝”。明清王朝的礼制仍然如此规定。然而自宋朝以后,随着家族组织的发展,民间急需一个公共的祭祀与议事场所,家族建立祠堂成为民间日常生活的需要。明清时期各地宗族纷纷建立祠堂,祠堂成为家族组织的重要标志。
    祠堂的普遍兴起是在明代中后期,它跟朱子《家礼》的提倡关系密切,《家礼》规定在正寝之东立祠堂,祠祀高、曾、祖、父四代。明代后期嘉靖皇帝推恩允许庶民祀祖,要求官员建立家庙,为地方宗祠的普及提供了机会。如弘治《徽州府志》记载的徽州宗祠是15座,嘉靖《徽州府志》记载的是213座。[2](P35~95) 从明朝中期与明后期徽州宗祠的数量变化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宗祠发展情形。
    祠堂有不同的类型,从规模上看,有大型的宗族祠堂,有属于小型家支的家户祠堂。如明代徽州祁门程氏说:“追远报本,莫重于祠。予宗有合族之祠,予家有合户之祠,有书院之祠,有墓下之祠。”[8](P19) 除宗祠、家祠外,还有书院祠堂与墓地祠堂,这是具有地域家族特点的祠堂。宗祠供奉始迁祖以下神主,清明节合族公祭。家户祠堂祭祀四代内祖先,年节各房老幼集中祭祀,平时可随时祭祀。广州大小宗族皆有祠堂,人们竞相夸耀族姓祠堂的壮丽堂皇。“每千人之族,祠数十所。小姓单家,族人不满百者,亦有祠数所。”称为大祠的,是祭祀始祖之庙,“庶人而有始祖之庙,追远也,收族也。”追远为孝,收族为仁。每岁冬至,由宗子主持全族祭祀活动。祠堂不仅是祭祀祖先的场所,它还是维持家族秩序的权威中心。族长每月初一、十五,“读祖训于祠,养老尊贤,赏善罚恶之典,一出于祠。”[9](P464) 由此可见祠堂在地方宗族生活中的作用。

      (四)族产、坟山墓地
    族产是家族活动的经济基础,它包括族田、店铺、渡口船只等。宗族或家族一般都有自己的族产。族产的来源通常有两种,一是族人的捐献集资,二是族产经营的收益的不断积累。人们将日常的族产收益集中起来,以集中使用。族产的管理一般为按房轮直或专人承租两种。轮直或承租族田族产的收益除规定上交宗族的份额外,其余归个人所有。对于家族收益的管理,一般设有专人经管,如光绪十年(1884)修撰的《宁乡熊氏续修族谱》规定:族祠设“总管一人,经管四人,须择老成殷实者为之,凡祠内钱粮出入、及祭器、一切契约字据,交簿具领,不得遗漏。每年清算载簿,三年期满,交卸下手。倘有隐匿侵蚀等弊,公同处罚。”明清时期一些家族不断通过买卖的方式占有田产,成为公堂地主。
    祠堂族产的支出主要有四项:一是定期的宗族祭祀活动,是族产消费的主要支出途径,因此一些族田被称为祭田或醮田;二是资助子弟读书科考。这部分族田称为学田,学田的收入用来延师办学,资助族内子弟参加科举考试,供考取功名的子弟庆祝花费。康熙年间订立的常州长沟朱氏祠规规定,祠中立义学,“族中贫不能延师者,俱送子入祠读书。”清末岭南冼氏祠规,明确规定:“在各学堂毕业得有学位到祠谒祖者,分别学级,奖给花红银两。三是救济族人,《长沟朱氏宗谱》规定:“赤贫与废疾不能举火者,公祠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以救残喘。”通过对穷苦族人的救助,以达到收族的目的。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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